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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柒、考核與獎懲

二十八、工友在本署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
        ,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
        接,具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
        另予考核。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十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三十、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
        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
        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
        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
        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解僱。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
      乙等者,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列丁等者,解僱。
      本點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級、技術或專業加級及地域
      加級。
三十一、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