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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拾、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及撫卹

四十二、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
        補償不須抵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本規則或與工友所
        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領受
        死亡補償之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本規則有規定者外,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三、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第四十點規定
        辦理。
        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應比照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
        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
        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工友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其
        遺屬一次撫卹金,其撫卹年資並計至留職停薪之前一日。
四十四、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
        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
        並得依本規則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
        本俸俸額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同支付
        者,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屬者,得由本署指定人
        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