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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一 章 總則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相關規定,並確保本署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有適當之保護及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本署特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本署「電子化政府發展推動小組」兼辦。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資通作業中心負責辦理,綜合企劃組法制科、消防
    宣導科及政風室參與幕僚作業,並由各單位個資聯絡窗口協助該單位
    個資管理事項。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署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署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聯絡窗口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
      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各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通作業中心:
      1.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等文件之制訂、修訂及保管。
      2.規劃及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內部人員認知與教育訓練計畫。
      3.規畫與協調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活動持續運作,包括個人資料檔案
        盤點、維護、隱私衝擊與風險分析作業等。
      4.確立並啟動個人資料檔案之軌跡資料檔記錄與保存機制。
      5.執行網路防護及資訊安全監控事項。
      6.資訊安全事故通報。
      7.資訊安全應變相關活動之聯繫、協調。
      8.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之制訂。
(二)綜合企劃組法制科:協助辦理當事人依法提出個人資料相關訴訟求
      償事宜。
(三)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
      1.個人資料檔案外洩事件足以影響本署聲譽時,發布外洩事件發生
        單位擬定之聲明稿或發言稿。
      2.負責於事件發生時大眾傳播媒體之應對與聯繫。
(四)政風室:協助辦理個資管理之稽核及綜整調查事項。
(五)各單位個資聯絡窗口:各單位主管指派一名為單位個資聯絡窗口,
      其職責如下:
      1.協助該單位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機制。
      2.協助該單位執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活動,包括個人資料檔案盤點
        、檔案安全維護等。
      3.通報該單位個人資料事故,協助進行相關個人資料事故應變及處
        理。
      4.依該單位權責處理當事人依法提出個人資料權利之請求事宜。
      5.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6.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五、本署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署個人資料各單位聯絡窗口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署個人資料各單位聯絡窗口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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