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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長期支援教官(以
    下簡稱教官)生活管理、督導、考核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長期支援教官,係指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支援本
    中心一年期授課之人員(含區隊長)。
三、工作項目
(一)訓練教官
      1.擔任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搶救訓練授課教官或助教。
      2.協助規劃全國各消防局現職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及各級災害防救
        業務相關人員等之調派訓練及課程安排事宜。
      3.協助建置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搶救標準規範及操作流程。
      4.協助編撰、拍製及檢討修正各項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搶救教材
      5.協助訓練中心訓練車輛及器材保管、維護修整等事項。
      6.其他本中心各項教育訓練等行政庶務推動事項。
(二)區隊長
      1.協助學生隊部管理相關事宜。
      2.協助處理學生隊部學員薪資、請假、食宿等相關事項。
      3.協助學生基礎課程教材訂定事宜。
      4.其他本中心各項教育訓練等行政庶務推動事項。
四、工作時間:
(一)上班時間:上午 8:10-12:00 ,下午 14:00-18:00。
(二)教官授課時間:原則為每日上午 8:10-12:00 ,下午 14:00-18
      :00,晨間及夜間視課程需要進行授課。
(三)討論時間:每週應選定時段於教官辦公室或特定處所研討上課模組
      並製作討論紀錄。
(四)上下班打卡與請假等差勤事宜依消防署差勤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五)加班規定:
      1.每日可加班時數:4 小時為上限,列為基本授課時數或服務時數
        者不得填列加班時數,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20 小時。
      2.加班申請:於加班日翌日 12 時前上網登錄加班申請。
      3.加班事由:依「備課」、「課程研討」、「教官會議」等事由如
        實填寫。
      4.加班補休:加班時數不支領加班費,但可申請加班補休,並於返
        縣市消防局服務時,由本中心函請各縣市消防局列為未支領加班
        費時數作為敘獎參考。
(六)上班時間除實際有授課者外,均應在教官辦公室處理備課、課程研
      討、教材教案製作等訓練所需事宜。
五、生活注意事項
(一)上課服裝:穿著中心制式教官服裝,並將名牌固定於右腿口袋之魔
      鬼氈。
(二)非上課服裝(上班時間):以長褲、短袖教官服為原則,此時需戴
      識別證。
(三)教官住宿: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如需調整須經本中心同意。
(四)至訓練場區避免開車前往(停放於T5旁白線處),除載送器材外應
      以步行或騎乘自行車前往,車輛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車輛停車
      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於中心園區內不得有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但有
      特殊原因或外賓來訪經報核准者,可於餐廳貴賓接待室飲酒。
六、課程安排:
(一)教官鐘點費請領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長期支援教官及隊職官
      鐘點費支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教官每月授課時數以 100  小時至 120  小時為原則。若需返回縣
      市協助授課者,服務機關應於 1  個月前提出,返回所屬機關協助
      授課者,不得列入基本授課與服務時數計算。未經本中心同意至其
      他縣市授課者列為重大違紀事項,並列入教官考核紀錄。
(三)課程編排以教官專業能力及本中心課程需求為主。
(四)課程由中心人員或指定人員編排,除經本中心同意者外,不得調課
      ,違者記點,並列入教官考核紀錄。
七、授課注意事項:除依「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模擬操作訓練教官及助
    教授課須知」規定外,並須注意以下規定。
(一)訓練前
      1.若臨時突發狀況無法準時授課,須聯繫該課程承辦人,並注意鐘
        點費時數。
      2.協助製作授課教官助教簽到表。
(二)訓練時
      1.隨時注意學員身體狀況,避免學員身體狀況不佳仍進行操作導致
        受傷。
      2.若於外場操作,應隨時注意天候狀況,若有打雷或其他有危險之
        虞情事時應立即暫停訓練。
      3.隨時確認火點狀況、並嚴禁訓練時其他不相關人等靠近。
      4.教官應隨時注意自身儀容,並應隨時注意授課內容,勿使用帶有
        歧視之字句。
(三)訓練後
      1.裝備器材歸還時,教官應於現場偕同設施科相關人員實施裝備器
        材清點。
      2.注意清點學員人數,並注意火點設施、使用設備等使用情況,若
        有異常應回報本中心。
八、參與本中心所辦專業訓練班期
(一)教官視訓練流路,須於訓練前 3  個月前提出本中心開設之專業訓
      練班受訓申請,透過公開選拔甄選機制決定參訓人員。
(二)參與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不得編排課程。
九、平時考核:
    教官教學授課與平時生活管理列入平時考核內容,由本中心每 3  個
    月填具平時考核表,於教學授課期間,由本中心職員不定時前往督導
    考核,並製作督導考核表,以評估教官表現之依據。
十、獎懲規定
(一)支援訓練期間,若有優異表現,依消防人員獎懲作業標準規定辦理
      ,並參酌長期支援教官計畫加入年度總考核敘獎規定。
(二)教官違反上述規定,除列入平時考核外,若有不服管教或重大違失
      經本中心評估不適宜擔任教官者,本中心得要求原派任支援教官機
      關更換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