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提供位於火山災害潛勢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火山災害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執行勸告或強制撤離,並作適當安置之參考,以保護人民生
    命、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原則。
貳、適用時機
    本原則適用時機配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火山噴發訊息發布作業要點之
    火山活動等級及預警發布機制。
參、火山活動等級與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應作為
一、警戒等級 0  級/正常(綠燈)
    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落實下列警戒管制規劃、疏散撤
    離規劃、收容安置整備及預擬對民眾訊息發送內容等整備作為,必要
    時,應立即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作業:
(一)警戒管制規劃
      預先劃定火山口周邊、規劃入山管制與所轄火山熔岩流、火山碎屑
      流、火山彈、火山灰、火山氣體、火山泥流、山崩及海嘯等火山災
      害潛勢區警戒管制範圍,並規劃相應作為及訊息發布機制。
(二)疏散撤離規劃
      調查避難弱勢人口名冊,掌握火山災害潛勢區避難人口數量,規劃
      避難路線、避難方式、交通管制及預置或整備道路搶通機具,並建
      置避難指引地圖。
(三)收容安置整備
      建置火山避難收容處所,進行相關緊急物資整備,預先考量以鄰、
      里或戶為單位律定避難收容處所,並與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
      建立跨縣市收容安置機制,以因應大規模避難收容情境。
(四)預擬對民眾訊息發送內容
      預擬火山災情資訊、警戒管制、疏散撤離、收容安置等各項發送訊
      息內容,並規劃多元訊息發布方式及機制。
二、警戒等級 1  級/注意(黃燈)
    評估成立火山災害應變中心,可能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配
    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火山活動等級研判會議所提之對應策略及火山專
    家諮詢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視情況執行火山口周邊管制、入山管制
    、避難弱勢人口掌握及通知民眾做好疏散撤離準備等措施,隨時發布
    訊息讓民眾掌握最新消息。必要時,應立即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作業
    ,並將相關應處資訊與統計資料縱向及橫向通報相關單位。
三、警戒等級 2  級/警報(紅燈)
    可能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成立火山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配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火山專家諮詢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偕同
    相關權責單位執行下列部分或全部作為,並將相關應處資訊與統計資
    料縱向及橫向通報相關單位:
(一)警戒管制
      1.火山口周邊管制:火山口周邊進出管制,並撤離位處火山口周邊
        民眾。
      2.入山管制:實施火山災害潛勢區入山管制,禁止相關登山活動,
        並撤離已入山民眾。
(二)疏散撤離
      1.避難弱勢人口撤離勸告:通知轄內避難弱勢人口做好疏散撤離準
        備,並告知分配之避難收容處所。
      2.一般民眾撤離勸告:通知火山災害潛勢區內民眾做好疏散撤離準
        備,並告知分配之避難收容處所。
      3.避難弱勢人口疏散撤離作業:協助避難弱勢人口先行進行疏散避
        難,必要時,得強制撤離。
      4.所有民眾疏散撤離作業:綜合評估疏散人數及交通運輸能量,視
        需要自火山口周邊逐步分批疏散,必要時,得強制撤離。
(三)收容安置
      1.完成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整備:評估疏散撤離人數,規劃並完成相
        應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整備。
      2.開設避難收容處所:配合分批疏散避難規劃開設避難收容處所,
        並提供相關物資與照顧人力。
      3.跨縣市收容安置:當轄內避難收容場所能量不足時,啟動跨縣市
        收容安置機制,執行跨區收容安置作業。
(四)對民眾訊息發送
      應主動透過多元訊息發布方式及機制,通知民眾火山災情資訊、警
      戒管制、疏散撤離、收容安置等相關訊息及應配合或注意事項。
(五)監測資訊
      透過火山灰及火山危害氣體噴發後之監測,持續掌握火山災害最新
      資訊。
四、警戒等級降低
    當火山噴發威脅解除或降低,配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降低警戒等級或
    解除火山噴發警報,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視災情狀況及
    復原情形,逐步協助收容安置人員返家事宜。
肆、演練規劃
    為順遂本原則之執行,位於火山災害潛勢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定期辦理演練,例如併入年度災害防救演習或納入深耕計畫辦理
    社區防救災相關演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