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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格證書字號,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編列:
一、合格證書字號由地區代號、年份、初訓或複訓簡稱及流水號組成。
二、地區代號如下:
    ┌───┬───┐
    │縣市別│代號  │
    ├───┼───┤
    │臺北市│  A   │
    ├───┼───┤
    │新北市│  B   │
    ├───┼───┤
    │臺中市│  C   │
    ├───┼───┤
    │臺南市│  D   │
    ├───┼───┤
    │高雄市│  E   │
    ├───┼───┤
    │桃園市│  F   │
    ├───┼───┤
    │新竹縣│  G   │
    ├───┼───┤
    │苗栗縣│  H   │
    ├───┼───┤
    │彰化縣│  I   │
    ├───┼───┤
    │南投縣│  J   │
    ├───┼───┤
    │雲林縣│  K   │
    ├───┼───┤
    │嘉義縣│  L   │
    ├───┼───┤
    │屏東縣│  M   │
    ├───┼───┤
    │宜蘭縣│  N   │
    ├───┼───┤
    │花蓮縣│  O   │
    ├───┼───┤
    │臺東縣│  P   │
    ├───┼───┤
    │基隆市│  Q   │
    ├───┼───┤
    │新竹市│  R   │
    ├───┼───┤
    │嘉義市│  S   │
    ├───┼───┤
    │澎湖縣│  T   │
    ├───┼───┤
    │金門縣│  U   │
    ├───┼───┤
    │連江縣│  V   │
    └───┴───┘
三、年份為施予該期服勤人員訓練之年度。
四、初訓或複訓以初、複簡稱予以區分。
五、流水號取五碼,每年度自○○○○一起編,累計至該年度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