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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

一、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一百
    九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章技術用語定義如下:
(一)加壓送水裝置等:由幫浦、電動機之加壓送水裝置及控制盤、呼水
      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
      開關裝置、底閥等附屬裝置或附屬機器(以下稱附屬裝置等)所構
      成。
(二)幫浦:設置於地面上且電動機與幫浦軸心直結(以聯結器連接),
      且屬單段或多段渦輪型幫浦者。
(三)控制盤:對加壓送水裝置等之監視或操作者。
(四)呼水裝置: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位置時,常時充水於幫浦及配管之
      裝置。
(五)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加壓送水裝置關閉運轉,為防止幫浦水
      溫上升之裝置。
(六)幫浦性能試驗裝置:確認加壓送水裝置之全揚程及出水量之試驗裝
      置。
(七)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消防栓開關開啟,配管內水壓降低,或撒水
      頭動作,自動啟動加壓送水裝置之裝置。
(八)底閥: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之位置時,設於吸水管前端之逆止閥有
      過濾裝置者。

(幫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