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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五 章 附則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格式及證書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
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