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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 cm 以
        上。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係
        數)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表一)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件名稱│材質標準                                      │
    ├─┬──┼───────────────────────┤
    │繩│芯料│CNS 941 (鋼纜總則)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者。    │
    │  ├──┼───────────────────────┤
    │索│外裝│CNS 6378(棉紗)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造。    │
    ├─┴──┼───────────────────────┤
    │穿著用具│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具有    │
    │        │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結部    │                                              │
    ├────┼───────────────────────┤
    │緊結金屬│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構件    │                                              │
    ├────┼───────────────────────┤
    │鉚釘    │CNS 575(鉚釘用鋼棒)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 nt  所得數值
    以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  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
    者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進行下列試驗:
(一)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 nt 及 650 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 cm/sec  以上 150 cm/sec 以下之範圍內
      。
(二)20  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  %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
      常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二)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二)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  %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依前項規定,以 5  %鹽水噴霧 8  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
      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規
      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
      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
      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cm,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向厚度 5 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係數)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 5  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係數)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注意勿使受力不均),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標示: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
        列事項。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其試
    驗項目、樣品數及順序如下:

                              樣品數 3  個
                              ┌──────┐
                              │下降速度試驗│
                              └──────┘
                                    ↓
                              ┌──────┐
                              │含水下降試驗│
                              └──────┘
                                    ↓
                            ┌─────────┐
                            │低溫試驗、高溫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耐腐蝕試驗│
                              └─────┘
                                    ↓
                            ┌────────┐
                            │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
                                    ↓
                                ┌────┐
                                │掉落試驗│
                                └────┘
                                    ↓
                              ┌───────┐
                              │強度試驗      │
                              │1.調速器      │
                              │2.調速器連結部│
                              │3.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        │
                              │5.穿著用具    │
                              └───────┘
                                    ↓
                              ┌──────┐
                              │套帶拉力試驗│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  │
                              │1.外觀及標示檢查│
                              │2.分解檢查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揭三、(一)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達到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
    驗方法進行。
五、有關上述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試驗紀錄表上(如附表七及附表
    七之一)。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個別認可時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
    依 CNS9042  規定取樣。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區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一般試驗與分項試驗
      之試樣應為不同之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如下表(表二)所示。
      表二
      ┌─┬──────────────────────┬──┐
      │區│試            驗            項            目│備考│
      │分│                                            │    │
      ├─┼───────┬──────────────┼──┤
      │一│形狀及構造檢查│外觀及標示檢查              │樣品│
      │般├───────┼──────────────┤數:│
      │試│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一)之規定│依據│
      │驗│              │辦理                        │附表│
      ├─┼───────┼──────────────┤一至│
      │分│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二)之規定│附表│
      │項│              │辦理                        │四之│
      │試├───────┼──────────────┤各式│
      │驗│含水下降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之規定辦理    │試驗│
      │  ├───────┼──────────────┤抽樣│
      │  │強度試驗      │(1)調速器(2)調速器連結│表抽│
      │  │              │部(3)緊結金屬構件(4)繩│取。│
      │  │              │索(5)穿著用具            │    │
      │  ├───────┼──────────────┤    │
      │  │套帶拉力試驗  │依本基準壹、十三之規定辦理  │    │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分解檢查                    │    │
      └─┴───────┴──────────────┴──┘
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紀錄表如附表八
四、批次之認定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認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調速器之調速方式(如齒輪式、油壓
      式)及試驗等級之區分,將同一種接受試驗之製品列為同一批次。
(二)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間,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第一次受驗
      開始即可視為同一批次。
      1.經型式變更者。
      2.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過型式變更認可者。
      3.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三)新產品與已受驗型式之調速方式相同,惟兩者僅最大使用載重、最
      大使用人數、繩索材質或構造不同,分屬為不同批次時,如經過連
      續 10 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試驗合格
      之批次。
(四)試驗結果應依批次分別填寫在個別認可試驗結果記錄表中。
(五)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之區分規定,非屬該判定方法
      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參、八
      所示之試驗寬嚴程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次視
      為不合格。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次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如附表七之一
        )。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製品經補
        正試驗合格,經依參、七、(一)、1 、之處置後,其未達受驗
        數之部分個數,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認可機構提出。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下一次試驗可轉換為寬
        鬆試驗。
     (1)最近連續 10 批次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最近連續 10 批次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六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
     (3)生產穩定者(每 4  個月內至少申請一次個別認可)。
      2.寬鬆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寬鬆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下次試驗應轉換為普通
        試驗。
     (1)任一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
     (2)受檢間隔超過 6  個月以上,生產呈現不穩定時。
      3.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下一次試驗應轉換為嚴
        格試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次為不合格,且將該批次連同前 4  批次連
          續共 5  批次之不良品總數累計,如達附表五所示嚴格試驗之
          界限數以上者。此時該累計樣品數之比較,應依一般試驗及分
          項試驗之缺點分別為之。如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次數未達 5  批
          ,而發生某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之情形,則對開始實施
          普通試驗之不良品總數與界限數值進行比較,具有致命缺點之
          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4.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
        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次數累計達 3  批次
          時,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次之試驗以最
          嚴格試驗進行。
      5.最嚴格試驗轉換為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
        驗得轉換成嚴格試驗。
      6.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
        得轉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試驗批次之
      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次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時,應以該批次
    之個別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
    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一)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書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施驗。(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
      與否)
      1.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2.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即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
        之不良品或修正者。
(二)少量進口產品得免施分項試驗
      1.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進口產品,得於下一批次產品送驗時免施分
        項試驗:
     (1)第一次試驗連續三批以上均合格,且數量累計達 50 個以上。
     (2)經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證通過者。
      2.免施分項試驗之少量進口產品,其年度累計總數應為 50 個以下
        ,超過 50 個者,該批次即應實施個別認可之分項試驗。
      3.得免施分項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實施個
        別認可分項試驗。
     (1)所提申請資料有變造或偽造者。
     (2)經檢舉並查證產品品質有異常者。
      4.申請免施分項試驗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產品進口報單。
     (2)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可(證)標示。
     (3)出廠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不得適用參、六、(二)但書之規定,即無
        法再進行補正試驗。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肆、缺點之區分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依下表(表三
    )之規定。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伍、主要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