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火災後建築物損失估算基準
一、房屋本體損害之估算:
(一) 不堪使用需重建部分之估算:
損害金額=每坪重置成本× (1–經歷年數×每年折舊率) ×重建總
坪數
說明:
1.各類房屋本體「每坪重置成本」:依據「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標準
」之房屋重置成本及房屋重置成本加、減值計算之。
2.房屋本體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殘值:
┌───────┬─────┬───────┬────┐
│構 造 類 別│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 (年) │殘 值│
├───────┼─────┼───────┼────┤
│鋼筋 (骨) 混凝│ 1 % │ 60 │ 40 % │
│土建造 │ │ │ │
├───────┼─────┼───────┼────┤
│加強磚造 │ 1.2 % │ 52 │ 37.6 %│
├───────┼─────┼───────┼────┤
│金屬建造 │ 1.2 % │ 52 │ 37.6 %│
├───────┼─────┼───────┼────┤
│磚石構造 │ 1.4 % │ 46 │ 35.6 %│
├───────┼─────┼───────┼────┤
│木造 │ 2 % │ 35 │ 30 %│
├───────┼─────┼───────┼────┤
│土磚造 │ 5 % │ 18 │ 10 %│
├───────┼─────┼───────┼────┤
│竹造 │ 8 % │ 11 │ 12 %│
└───────┴─────┴───────┴────┘
3.超出耐用年數時,以殘值為其總折舊率計算。
(二) 未達拆除重建標準但需補強之估算:
視房屋損壞狀況,依不堪使用需重建部分之所需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至五十估算之。
二、房屋裝潢損害之估算: (裝潢含括天花板、地板、地毯、門窗、牆壁
、衣櫃、家具…等被燒損、水損、煙薰致使不堪使用必須重建時使用
)
裝潢損害金額=裝潢每坪重置成本× (1–裝潢折舊率) ×損害總坪數
裝潢折舊率=裝潢已使用年數÷ (裝潢耐用年數+1)
說明:
1.裝潢耐用年數:以十年計算,裝潢折舊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以百
分之五十計。
2.裝潢重置成本:
(1) 一般裝潢每坪一萬至五萬元計。分左列三等級估算:
┌─┬─────────┬──────────────┐
│等│ 每坪估價金額 │說 明│
│級│ │ │
├─┼─────────┼──────────────┤
│一│ 一萬元│普通油漆粉刷及簡單之家具陳設│
├─┼─────────┼──────────────┤
│二│ 二至三萬元│固定之裝潢家具、貼壁紙及附有│
│ │ │家電設備 │
├─┼─────────┼──────────────┤
│三│ 四至五萬元│特別之裝潢及家具擺設 │
└─┴─────────┴──────────────┘
(2) 特殊豪華裝潢另行估價。
3.火災後房屋本體及裝潢以外之其他建築物損失依實際價格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