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止災害搜救犬評量基準 (109/12/16 廢止)
壹、目的:
    為就搜救犬及其指導手訂定全國一致性之評量規定,凡通過本基準規
    定測驗項目,即發給合格證明,以供各級消防機關必要時調用執行國
    內、外搜救任務,特訂定本基準。
貳、參與評量資格:
一、災害搜救犬(以下簡稱犬隻):年滿十八個月以上,受測前完成寵物
    登記並植入晶片,按時接種狂犬病疫苗。
二、搜救犬指導手(以下簡稱指導手):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身
    體健康,無重大疾病且無前科紀錄,經評量合格後,願接受各級消防
    機關指揮調度執行人命搜救工作者。
參、一般規定
一、指導手須遵循主辦單位之規定。
二、評量中於裁判許可下,得採用訓練輔助品(如球、食物、玩具等)。
三、結構性障礙超越項目犬隻不得穿戴項圈及搜尋背心。
四、測驗前二週內不得在辦理評量場地內進行練習。
五、測驗報到後,除受測犬隻外需全程繫上拉帶。
六、指導手應負責犬隻之照料及安全,評量中犬隻所生任何傷害及損失均
    由指導手負責。
七、犬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對人及其他犬隻有攻擊行為,否則裁判得
    當場判定不合格。
八、評量辦理時間不限任何季節,如對指導手或犬隻之安全有疑慮者,應
    予延期。
九、指導手與犬隻通過中級測驗後,即可參加同項目更高級別測驗。
十、指導手可帶領一條以上犬隻,犬隻只能搭配一位指導手。
十一、測驗項目之開始與結束均以在出發點為原則。
十二、呼喚犬隻名字與口令結合一起,視為同一個口令。
十三、發情期母狗建議不要參加評量,否則須依照主辦單位安排順序進行
      評量。
十四、評量場次由內政部消防署舉辦,同一評量場次至少需有四位指導手
      (或助手)參與。
十五、主辦單位須安排場地,監督各項評量過程,並安排緊急救護措施。
十六、犬隻評量測驗科目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分數者為合格。
十七、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肆、評量種類: 
一、原野搜尋:
(一)Ⅰ級測驗:通過者為「原野搜尋Ⅰ級搜救犬」。
(二)Ⅱ級測驗:通過者為「原野搜尋Ⅱ級搜救犬」。
二、瓦礫堆搜尋:
(一)Ⅰ級測驗:通過者為「瓦礫堆搜尋Ⅰ級搜救犬」。
(二)Ⅱ級測驗:通過者為「瓦礫堆搜尋Ⅱ級搜救犬」。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伍、評量項目:
一、服從測驗(適用原野搜尋、瓦礫堆搜尋各級測驗):
(一)總分五十分,科目及配分如下:
      1.腳側伴行:十分
      2.行進間坐等:五分
      3.行進間臥等及喚回:五分
      4.行進間站等及喚回:五分
      5.物品拾回:五分
      6.匍伏前進:五分
      7.長距離前進及臥等:五分
      8.長時間臥等:十分
(二)注意事項:
      1.在裁判同意下,可以三組同時進行。
      2.測驗前後犬隻應繫上拉帶。迅速愉悅完成每個科目。
      3.測驗科目順序由主辦單位訂定,或於測驗前抽籤決定。
      4.噪音測驗可使用割草機引擎聲全程移動繞場,每隻犬隻測驗過程
        擊發二聲槍響(除長距離前進及臥等科目以外)。犬隻必須對槍
        聲無反應,對引擎噪音、槍聲有嚴重畏懼反應,為不合格。但仍
        聽指導手指令者,得繼續接受測驗。
      5.指導手下達口令後,犬隻必須立即迅速執行。全程注意指導手口
        令,並於指導手左側保持三十公分內間距,維持平行狀態。腳側
        伴行時犬隻前胸不應超越指導手之膝蓋。指導手停止時,犬隻必
        須迅速坐下等待並保持平行。如向前出發時犬隻動作過慢,或指
        導手轉身時無法迅速跟上者,均予扣分。
      6.腳側伴行時全程需流暢不得停頓,執行各種停等動作時,指導手
        不得回頭察看犬隻。
(三)測驗內容
      1.腳側伴行:
        於 A  點出發,常步直行約五十步後於 B  點迴轉,由 B  點常
        步直行十步至十五步後,變換為快步十步至十五步,再轉變成慢
        步十步至十五步,再以常步走回 A  點,於 A  點右轉常步十二
        步至 C  點,由 C  點右轉再以常步直行二十步至 D  點,再迴
        轉常步直行十步停坐,再直行至 C  點後左轉走回 A  點停坐,
        待裁判示意後,再出發至穿越人群現場,並於穿越人群時作一次
        停坐動作,完成穿越人群後再伴行走回 A  點。(腳側伴行時得
        施放警報聲等干擾)
      2.行進間坐等
        由 A  點出發,以常步直行十五步時,命令犬隻坐等並停留於原
        地(指導手下達口令時須保持行進狀態,不得停頓。),指導手
        直行三十步至 B  點向後轉面對犬隻,待裁判示意後指導手再以
        常步走回犬隻右側並保持伴行至 A  點。
      3.行進間臥等及喚回
        由 A  點出發以常步直行十五步命令犬隻臥等(指導手下達口令
        時須保持行進狀態,不得停頓。)指導手自行三十步至 B  點向
        後轉面對犬隻,待裁判示意後指導手喚回犬隻,犬隻須快速回至
        指導手面前並坐下,指導手再命令犬隻回至指導手左側坐姿,再
        由 B 點伴行走回至 A  點。
      4.行進間站等及喚回
        由 A  點出發直行十五步,命令犬隻站等(指導手下達口令時須
        保持行進狀態,不得停頓。),指導手繼續直行至 B  點向後轉
        並面對犬隻站立,待裁判示意後,指導手喚回犬隻,犬隻須快速
        回至指導手面前坐下並面對指導手,指導手再命令犬隻回至左側
        坐姿,再由 B  點伴行走回至 A  點。
      5.物品拾回
        犬隻及指導手於 A  點以左側坐姿預備,指導手將物品拋出約八
        公尺至十公尺,待裁判示意後,指導手以口令指揮犬隻將物品拾
        回(途中不得掉下及玩弄物品),並面對指導手坐下,待裁判示
        意後,指導手將物品取下,再以口令指揮犬隻回到左側坐姿。
      6.匍伏前進
        犬隻及指導手於 A  點預備,指導手命令犬隻臥倒,並以口令指
        揮犬隻匍伏伴行十公尺距離,匐伏伴行時指導手得以五次至六次
        口令,輔助犬隻完成匐伏前行,至 B  點後命令犬隻左側坐姿,
        再伴行至 A  點。(指導手得以伴行或同犬隻一起匍伏前行。)
      7.長距離前進及臥等
        指導手與犬隻於 A  點預備,以常步伴行十步時指導手命令犬隻
        前進,犬隻須快速直線向前奔跑約四十公尺後,待裁判示意後指
        導手立即指揮犬隻迅速停止並臥倒,待裁判示意後,指導手才步
        行至犬隻右側,再伴行至 A  點。
      8.長時間臥等
        指導手與犬隻伴行至臥等測驗區,指導手指揮犬隻臥倒等待,指
        導手離開步行約四十步,至指定處轉身面對並注視犬隻,指導手
        需依裁判指示離開指定處,協助另一隻受測犬隻執行人群穿越,
        加入人群擔任群眾,待受測完成後再回到指定處注視犬隻,再依
        裁判指示走至犬隻右側,戴上項圈及拉帶將犬隻帶離。(犬隻臥
        等時不得移動或離開, 指導手於指定處不得再次指揮犬隻,犬隻
        臥等時不得配戴項圈及拉帶,亦不可將拉帶放置於臥等犬隻四周
        。)
二、結構性障礙超越測驗(適用原野搜尋、瓦礫堆搜尋各級測驗)
(一)總分五十分,科目及配分如下:
      1.滑動長板橋:五分
      2.蹺蹺板:五分
      3.水平梯:十分
      4.跳遠池:五分
      5.長隧道:五分
      6.穿越不平坦地面:五分
      7.遠距離方向控制:十分
      8.犬隻搬運:五分
(二)注意事項:
      1.報到前後犬隻應繫上拉帶,安全、平穩及愉悅的完成每個科目。
      2.每個科目開始與結束均以腳側坐姿為主。
      3.測驗時指導手應確保犬隻安全。
(三)測驗內容︰
      1.滑動長板橋
     (1)障礙︰兩個直徑大約四十公分圓桶,及木板約長四公尺,寬三
          十公分。
     (2)指導手於出發點預備,以口令及手勢下達「上去」的指令後,
          犬隻必需跳上長板橋,行進至長板橋二分之一處時,命令犬隻
          站等,犬隻應立即站等於原處,指導手行進至犬隻右側,並命
          令犬隻伴行至長板橋末端後跳下長板橋,指導手指揮犬隻以左
          側坐姿結束。
     (3)本科目犬隻必需保持平衡,穩定行走於長板橋上。
      2.蹺蹺板
     (1)障礙︰木板約長四公尺,寬三十公分,蹺蹺板中央需高度為四
          十公分至五十公分。
     (2)指導手於出發點預備,以口令及手勢下達「上去」指令後,犬
          隻必需走上蹺蹺板,平穩行至蹺蹺板中央,待蹺蹺板末端落地
          後,指導手命令犬隻站等,指導手前行至犬隻右側,再命令犬
          隻伴行至蹺蹺板未端,走下蹺蹺板,以左側坐姿為結束。
     (3)本科目犬隻必需保持平衡,穩定行走於蹺蹺板。指導手不得以
          肢體協助穩定蹺蹺板。
      3.水平梯
     (1)障礙︰水平梯約高五十公分,長四公尺,寬五十公分寬,梯子
          橫桿每支相距三十公分,橫桿面寬五公分,並有一斜板可上水
          平梯。
     (2)指導手於出發點預備,以口令及手勢下達「上去」的指令後,
          犬隻必需走上斜板行走於水平梯上,犬隻須平穩踩踏橫桿行至
          水平梯末端,指導手須將犬隻抱下水平梯置於地面。(犬隻行
          走於水平梯上時,指導手可伴行,但不得碰觸及協助犬隻。犬
          隻行走於水平梯上應踩踏橫桿上,不得踩踏於直桿上方。)
      4.跳遠池
     (1)障礙︰約長一點五公尺,?一公尺,深三十公分水池。
     (2)指導手於出發點預備,以口令及手勢下達「跳」指令後,犬隻
          跳越水池,指導手立即命令犬隻站等於原地,指導手再行至犬
          隻右側命令犬隻左側坐姿。
      5.長隧道
     (1)障礙︰長隧道約三公尺長,直徑約五十公分涵管。
     (2)指導手於出發點預備,指導手以口令及手勢下達「進去」的指
          令後,犬隻必需爬行穿越涵洞,在犬隻離開涵洞後,指導手立
          即命令犬隻臥倒,犬隻需趴臥於原地,指導手行至犬隻右側並
          命令犬隻左側坐姿結束。(犬隻穿越長隧道後,須完全離開長
          隧道後,指導手才得以命令犬隻臥倒。)
      6.穿越不平坦地面
     (1)障礙︰覆蓋石頭、瓦礫、建築廢棄物地面的長三公尺,寬三公
          尺。
     (2)指導手於 A  點預備,以口令要求犬隻伴行,指導手與犬隻伴
          行穿越不平坦地面至 B  點,由 B  點迴轉再次穿越不平坦地
          面於二分之一處時,作一次停坐動作,再伴行至 A  點,以左
          側坐姿結束。(伴行時犬隻須與指導手保持三十公分內間距,
          停坐動作時須迅速確實。)
      7.遠距離方向控制
     (1)障礙:場地中央置一具明顯易見之交通三角錐,三只約高六十
          公分、九十公分正方平臺置於前方三個角落,平臺與平臺相距
          四十公尺,起點與三角錐相距二十公尺。
     (2)指導手與犬隻於起點左側坐姿預備, 指導手停留於 A  點指揮
          犬隻前進至交通三角錐處,並指揮坐等或臥等,再依裁判事前
          指定,指揮犬隻前進或左、右轉至平臺處後,以口令指揮犬隻
          跳上平臺,再依指定程序指揮犬隻完成所有平臺,待裁判示意
          後喚回犬隻,以左側坐姿結束。(裁判需事先訂定順序, 指導
          手在指揮犬隻前進或左、右轉時,只可單次指揮,口令及手勢
          不得重覆。)
     (3)犬隻轉換平臺之次序,於測驗前由裁判指定或現場抽籤決定。
     (4)犬隻完成第三個平臺後,指導手下達口令召回犬隻,犬隻必須
          迅速跑向指導手,並面對指導手坐下。在下達口令後,犬隻必
          須恢復左側坐姿。
    8.犬隻搬運
        犬隻於地面或於平臺處,指導手將犬隻抱起並行走十公尺,將犬
        隻交由陌生人,再由陌生人抱行十公尺,指導手走回起點,當陌
        生人將犬隻輕放於地面時,指導手再喚回犬隻。(犬隻在抱運過
        程不應有不安定的反應,若有攻擊行為為不及格。)
三、犬隻搜索能力測驗
(一)原野搜尋Ⅰ級測驗:
      1.總分三百分,科目及配分如下:
     (1)搜索能力:二百分
     (2)服從測驗:五十分
     (3)結構性障礙超越測驗:五十分
      2.搜索能力測驗:
     (1)整體任務表現:八十分
     (2)二名待救者(每名六十分),合計一百二十分
     (3)時間限制:十五分鐘
     (4)場地大小:約長一百公尺,寬二百公尺之開闊林地
     (5)待救者:二名
      3.一般規定:
     (1)需給每隻受測犬隻相同機會,指導手與犬隻在受測前十五分鐘
          前往測驗場地報到。待救者需在測驗前十分鐘前往躲藏,指導
          手與受測犬隻不得觀看待救者躲藏的位置。
     (2)搜索測驗前指導手應於報到時,主動告知裁判,受測犬隻發現
          待救者之反應為吠叫或回頭帶領,發現待救者吠叫時,犬隻應
          停留於發現處,若是回頭帶領,犬隻發現目標後應以最短距離
          快速回到指導手面前,明確示意再以最短距離快速帶領指導手
          前至發現目標處。(犬隻帶領時指導手不得再以口令或手勢指
          揮)
     (3)搜索前裁判應事前規劃搜索方向及搜索路徑,並於路徑上每五
          十公尺豎立標示旗桿,搜索作業時指導手只可依搜索路徑單向
          前行,不得回頭退後重覆搜索,作業時只許可指導手指揮犬隻
          搜索方向,不得過度指揮及誘導,若犬隻發現待救者目標後,
          指導手應主動向裁判示意,並取得裁判同意方可離開搜索路徑
          ,前往待救者目標處鼓勵犬隻,並可由待救者目標處直接指揮
          犬隻再次出發前往搜索下一個目標,當犬隻出發搜索後指導手
          應主動退回搜索路徑上。
     (4)搜索作業時犬隻可穿戴識別背心或識別項圈。
     (5)如果犬隻找到待救者,其反應是由指導手或待救者引發時,此
          處發現以零分計。犬隻找到待救者的反應絕對不得由指導手或
          待救者引發。
      4.執行規定:
     (1)指導手與受測犬隻應在指定處所等待,待受測時方可進入測驗
          現場報到。
     (2)指導手指揮犬隻執行搜索動作時,其搜索計畫及犬隻作業能力
          均為裁判評分依據。
     (3)指導手應行走於搜索路徑上,不得任意離開搜索路徑,直到犬
          隻發現待救者時,並取得裁判示意後方可離開路徑。裁判得以
          跟隨指導手後方五公尺處。
     (4)待救者一名隱密躲藏,另一名曝露可目視,以坐或躺平靜等待
          救援。不同場次測驗時,待救者須更換躲藏位置。
     (5)受測犬隻發現待救者時,應作出明顯吠叫或回頭帶領示意,指
          導手應告知裁判犬隻已發現待救者目標,待裁判許可後,指導
          手方可前往犬隻發現待救者處,犬隻應與待救者保持二公尺處
          持續吠叫,直到指導手前來。
     (6)受測犬隻於受測時,第一次誤判扣四十分,第二次誤判,裁判
          得以終止此項測驗。若均無發現待救者,將以失格論處。
(二)原野搜尋Ⅱ級測驗:
      1.總分三百分,科目及配分如下:
     (1)搜索能力:二百分
     (2)服從測驗:五十分
     (3)結構性障礙超越測驗:五十分
      2.搜索能力測驗:
     (1)整體任務表現:八十分
     (2)找三位待救者(每位四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找四位待救者(每位三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找五位待救者(每位二十四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找六位待救者(每位二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3)時間限制:測驗時間二十分鐘,待救者三名至四名。
                    測驗時間三十分鐘,待救者五名至六名。
     (4)場地大小:約長一百公長,寬三百公尺面積(較濃密森林)
     (5)待救者:三名至六名(各場次犬隻受測時,待救者人數需一致
          )。
      3.一般規定
     (1)需給每隻受測犬隻相同機會,指導手與犬隻在受測前十五分鐘
          前往測驗場地報到。待救者需在測驗前十分鐘前往躲藏,指導
          手與受測犬隻不得觀看待救者躲藏的位置。
     (2)搜索測驗前指導手應於報到時,主動告知裁判,受測犬隻發現
          待救者之反應為吠叫或回頭帶領,發現待救者吠叫時,犬隻應
          停留於發現處,若是回頭帶領,犬隻發現目標後應以最短距離
          快速回到指導手面前,明確示意再以最短距離快速帶領指導手
          前至發現目標處。(犬隻帶領時指導手不得再以口令或手勢指
          揮)
     (3)搜索前裁判應事前規劃搜索方向及搜索路徑,並於路徑上每五
          十公尺豎立標示旗桿,搜索作業時指導手只可依搜索路徑單向
          前行,不得回頭退後重覆搜索,作業時只許可指導手指揮犬隻
          搜索方向,不得過度指揮及誘導,若犬隻發現待救者目標後,
          指導手應主動向裁判示意,並取得裁判同意方可離開搜索路徑
          ,前往待救者目標處鼓勵犬隻,並可由待救者目標處直接指揮
          犬隻再次出發前往搜索下一個目標,當犬隻出發搜索後指導手
          應主動退回搜索路徑上。
     (4)搜索作業時犬隻可穿戴識別背心或識別項圈。
     (5)如果犬隻找到待救者,其反應是由指導手或待救者引發時,此
          處發現以零分計。犬隻找到待救者的反應絕對不得由指導手或
          待救者引發。
      4.執行規定:
     (1)指導手與受測犬隻應在指定處所等待,待受測時方可進入測驗
          現場報到。
     (2)指導手指揮犬隻執行搜索動作時,其搜索計畫及犬隻作業能力
          均為裁判評分依據。
     (3)指導手應行走於搜索路徑上,不得任意離開搜索路徑,直到犬
          隻發現待救者時,並取得裁判示意後方可離開路徑。裁判得以
          跟隨指導手後方五公尺處。
     (4)待救者半數隱密躲藏,另半數曝露可目視,以坐或躺平靜等待
          救援。不同場次測驗時,待救者須更換躲藏位置。
     (5)受測犬隻發現待救者時,應作出明顯吠叫或回頭帶領示意,指
          導手應告知裁判犬隻已發現待救者目標,待裁判許可後,指導
          手方可前往犬隻發現待救者處,犬隻應與待救者保持二公尺內
          處持續吠叫,直到指導手前來。
     (6)受測犬隻於受測時,第一次誤判扣四十分,第二次誤判,裁判
          得以終止此項測驗。若均無發現待救者,將以失格論處。
(三)瓦礫堆搜尋Ⅰ級測驗:
      1.總分三百分,科目及配分如下:
     (1)搜索能力:二百分
     (2)服從測驗:五十分
     (3)結構性障礙超越測驗:五十分
      2.搜索能力測驗:
     (1)整體任務表現:八十分
     (2)二名待救者(每名六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3)時間限制:十五分鐘(但不包括吠叫時間)。
     (4)場地大小:約六百平方公尺到八百平方公尺,單層或數個樓層
          倒塌建築物。
     (5)待救者:二名
      3.一般規定
     (1)二名待救者應隱密躲藏,使受測犬隻無法目視待救者。
     (2)評量場地內可放置悶燒的煙、引擎運轉聲、重機械聲響等,並
          可放置食物、寵物貓狗等足以令受測犬隻分心之事物及人員。
          於犬隻測驗時,得以一人或數人交叉進入瓦礫堆走動(但不得
          影響搜救犬作業)。
     (3)待救者躲藏位置至少相隔十公尺以上,深三公尺以內,並於測
          驗前十五分鐘進入裁判指定處所躲藏。指導手與受測犬隻於報
          到後應於指定場所等待,不得觀看待救者躲藏位置。躲藏場所
          可重複使用,若躲藏場所不重複使用,搜尋後開口應保持通風
          開放以驅散味道。
     (4)搜索測驗前指導手應於報到時,主動告知裁判,受測犬隻發現
          待救者之反應為吠叫或回頭帶領,發現待救者吠叫時,犬隻應
          停留於發現處,若是回頭帶領,犬隻發現目標後應以最短距離
          快速回到指導手面前,明確示意再以最短距離快速帶領指導手
          前至發現目標處。(犬隻帶領時指導手不得再以口令或手勢指
          揮)
     (5)犬隻若發現待救者目標時,指導手須待裁判示意後方可進入瓦
          礫堆,指導手進入瓦礫堆後,應明確標示待救者目標處,並向
          裁判報告。
     (6)指導手於報到時必須接受裁判檢視安全裝備是否齊全(含安全
          頭盔、護目鏡、防護手套、護膝、安全鞋),若裝備未齊全者
          不得參加檢測。
      4.執行規定:
     (1)指導手可自行決定於警戒線外任何一點出發搜尋。指導手指揮
          犬隻執行搜索動作時,其搜索計畫及犬隻作業能力均為裁判評
          分依據。
     (2)受測犬隻必需於發現待救者目標後,明確示意例如持續吠叫,
          直到指導手前來。受測犬隻發現待救者目標時,其反應絕對不
          能由指導手或待救者引發。另外,犬隻吠叫應在距離氣味散發
          點二公尺之內,指導手必需明確標示氣味散發點。
     (3)指導手應於犬隻發現目標後,告知裁判犬隻已發現待救者,待
          裁判示意後,指導手方可進入瓦礫堆,前往犬隻發現目標處。
          被發現之待救者可由助手救出或繼續躲藏。待裁判同意後,繼
          續實施測驗,指導手得於原地指揮犬隻出發或帶出警戒線外任
          意一點再次出發,繼續搜尋下一名待救者,並離開瓦礫堆前往
          警戒線外。
     (4)受測犬隻於受測時,第一次誤判扣四十分,第二次誤判,裁判
          得以終止此項測驗。若均無發現待救者,將以失格論處。
(四)瓦礫堆搜尋Ⅱ級測驗:
      1.總分三百分,科目及配分如下:
     (1)搜索能力:二百分
     (2)服從測驗:五十分
     (3)結構性障礙超越測驗:五十分
      2.搜索能力測驗:
     (1)整體任務表現:八十分
     (2)找三位待救者(每位四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找四位待救者(每位三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找五位待救者(每位二十四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找六位待救者(每位二十分)   合計一百二十分
     (3)時間限制:測驗時間三十分鐘,待救者三名至四名。
                    測驗時間四十分鐘,待救者五名至六名。
     (4)場地大小:約八百平方公尺到一千二百平方公尺,單層或數層
          倒塌建築物。
     (5)待救者:三名至六名(各場次犬隻受測時,待救者人數需一致
          )
      3.一般規定
     (1)三名以上待救者應隱密躲藏,使受測犬隻無法目視待救者。
     (2)評量場地內可放置悶燒的煙、引擎運轉聲、重機械聲響等,並
          可放置食物、寵物貓狗等,足以令受測犬隻分心之事物及人員
          。於犬隻測驗時,得以一人或數人交叉進入瓦礫堆走動(但不
          得影響搜救犬作業)。
     (3)待救者躲藏位置至少相隔十公尺以上,深三公尺以內,並於測
          驗前十五分鐘進入裁判指定處所躲藏。指導手與受測犬隻於報
          到後應於指定場所等待,不得觀看待救者躲藏位置。躲藏場所
          可重複使用,若躲藏場所不重複使用,搜尋後開口應保持通風
          開放以驅散味道。
     (4)搜索測驗前指導手應於報到時,主動告知裁判,受測犬隻發現
          待救者之反應為吠叫或回頭帶領,發現待救者吠叫時,犬隻應
          停留於發現處,若是回頭帶領,犬隻發現目標後應以最短距離
          快速回到指導手面前,明確示意再以最短距離快速帶領指導手
          前至發現目標處。(犬隻帶領時指導手不得再以口令或手勢指
          揮)
     (5)犬隻若發現待救者目標時,指導手須待裁判示意後方可進入瓦
          礫堆,指導手進入瓦礫堆後,應明確標示待救者目標處,並向
          裁判報告。
     (6)指導手於報到時必須接受裁判檢視安全裝備是否齊全(含安全
          頭盔、護目鏡、防護手套、護膝、安全鞋),若裝備未齊全者
          不得參加檢測。
      4.執行規定:
     (1)指導手可自行決定於警戒線外任何一點出發搜尋。指導手指揮
          犬隻執行搜索動作時,其搜索計畫及犬隻作業能力均為裁判評
          分依據。
     (2)受測犬隻必需於發現待救者目標後,明確示意例如持續吠叫,
          直到指導手前來。受測犬隻發現待救者目標時,其反應絕對不
          能由指導手或待救者引發。另外,犬隻吠叫應在距離氣味散發
          點二公尺之內,指導手必需明確標示氣味散發點。
     (3)指導手應於犬隻發現目標後,告知裁判犬隻已發現待救者,待
          裁判示意後,指導手方可進入瓦礫堆,前往犬隻發現目標處。
          被發現之待救者可由助手救出或繼續躲藏。待裁判同意後,繼
          續實施測驗,指導手得於原地指揮犬隻出發或帶出警戒線外任
          意一點再次出發,繼續搜尋下一名待救者,並離開瓦礫堆前往
          警戒線外。
     (4)受測犬隻於受測時,第一次誤判扣四十分,第二次誤判,裁判
          得以終止此項測驗。若均無發現待救者,將以失格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