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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供各類場所中避難弱者避難之協助,以強化該場所之安全,特訂
    定本綱領。
二、用語定義:
(一)標示設備:本綱領所稱標示設備係指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
(二)燈光閃滅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標示
      設備之附加光源發出閃滅功能之裝置。
(三)引導音響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後,能使出口
      標示燈之附加音源發出警鈴或引導語音之裝置。
(四)信號裝置:當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信號及其他必要之動作
      信號或手動信號後,能將該信號傳送到標示設備之裝置。
三、動作及停止:
(一)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動作方式:
      1.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能自動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
      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所定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之鳴動方式,連動鳴動層之標示設備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
        響。
(二)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停止時機:
      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場所,其直通樓梯樓
      梯間應設偵煙式探測器,當樓梯間遭煙入侵時,該標示設備之燈光
      閃滅、引導音響功能應停止,其時機如下。但設於通往戶外之防火
      門、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之位置者,不適用之:
      1.起火層為地上樓層時,其起火層直上層以上各樓層標示設備之燈
        光閃滅、引導音響應停止。
      2.起火層為地下層時,地下層各層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
        應停止。
四、性能:
(一)緊急電源容量在20分鐘以上。
(二)燈光閃滅頻率每秒1次至2次。
(三)引導音響裝置之音色與音量有別於其他設備之音響或噪音。
(四)引導音響之組成包括:
      1.警報音: 結合基本頻率不同之兩個週期性複合波聲音(Ping、
        Pong)反覆兩次。
      2.語音: 女聲發音,語音內容為「緊急出口,這邊」,發音清晰明
        確。
(五)引導音響裝置之音壓在90分貝以上。
(六)信號裝置與標示設備間之信號回路,不得連接其他機器。
五、設置: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且其周圍不得設置影響視線之廣告招牌、
      裝潢、標示等物品。
(二)設有緊急廣播設備之場所,得以透過調整出口標示燈之設置位置或
      引導音響裝置之音壓方式,以免影響緊急廣播內容之清楚傳達,調
      整後音壓應在 70 分貝以上。但以緊急廣播設備連動遮斷引導音響
      者,不適用之。
(三)設置位置不得影響引導音響之方向指示。
(四)外接型燈光閃滅裝置或引導音響裝置,應設於距該標示設備 1  公
      尺範圍內。
(五)樓梯間應設置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停止專用之偵煙式探測器(第 2
      種蓄積型或第 3  種蓄積型)。偵煙式探測器位置若為地上層,應
      設置在該標示設備之直下層樓梯間;其設於地下層者,應設置在地
      下一層樓梯間(如附圖 1),並於偵煙式探測器上標明「閃滅停止
      專用」字樣。但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偵煙式探測器連動者(如附
      圖 2),不適用之。
(六)前款使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
      音響者,應設置信號裝置,並於適當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1.標示設備專用信號裝置。
      2.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之操作要領。
(七)火警受信總機使用移報用裝置時與信號裝置之連接方法,應依附圖
      3 之圖例所示。
六、附加裝置之現場性能測試:
    附加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其緊急電源、燈光閃滅及
    引導音響等性能,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現場性能測試:
(一)緊急電源容量:於緊急電源切換狀態時有無正常瞬時亮燈,並維持
      至少 20 分鐘以上。
(二)切換動作試驗:
      1.以信號裝置之閃爍、音聲信號開關,使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
        導音響功能動作。
      2.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表示試驗連動信號裝置,使標示設備
        有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動作。
      3.設有檢查開關時,個別依檢查開關進行動作之切換,其未於每個
        標示設備設置檢查開關時,得依六、(二)1.之規定進行試驗。
(三)燈光閃滅頻率試驗:以目視確認燈光閃滅頻率應在每秒 1  次至 2
      次。
(四)引導音響音壓試驗:距出口標示燈設置位置中心 1  公尺處,使用
      噪音計量測,音壓應符合規定。
(五)連動停止試驗:依切換動作試驗使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
      功能動作後,從設於樓梯間之停止專用偵煙式探測器或樓梯間之火
      警警報分區進行火災表示,應能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