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本中心訓練課程除訓練計劃另有規定外,以集中訓練為原則,學
員應盡量避免請假。
學員請假應填寫請假單(如附件二),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處理個人事務者,得請事假。
(二)病假:因受傷或患病者,得請病假。
(三)婚假:因結婚得請七日以內婚假,其未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
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娩假、流產假:因分娩或流產者,得請娩假或流產假。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內請畢。
(六)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
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
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公假:因公務必要者,或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
召集經核准者,得請公假。
(八)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公傷假。
(九)公差假:因班務需要經本中心指派者,得為公差派遣。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
第二項第六款喪假規定,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
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