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業場所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應
取得工廠登記者,應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員工名冊(如附表三)。
(六)所屬消防專技人員資格證明(含符合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執業通訊資料表送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及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七)作業場所內部設施位置圖。
(八)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流程。
(九)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及充填之設備清冊、照片及校正紀錄(
如附表四)。
(十)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1.承保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後之滅火器對第三人發生體傷、死
亡或財物損害之產品責任險文件,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意外責任保險文件,應保障所屬員工執行業務發生意外事故或死
亡,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第十款所定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
得任意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專業廠商應予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