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一、本須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4 條規定訂定之。
二、管理幹部之職責:
(一)管理幹部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對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
(二)服勤時間內應隨時巡察並執行下列事項:
      1.瞭解所屬小組役男服勤情形。
      2.實施服裝儀容檢查。
      3.禁止役男從事與工作無關之事務。
      4.查察有無役男不假外出。
(三)退勤後配合住宿處所生活管理規定,督導役男遵守,並查察有無役
      男在外兼職者。
(四)役男集會活動及臨時勤務之集合及管理。
(五)轉知本署相關規定或通知辦理申請事項。
(六)督導役男遵守替代役管理相關法令及指定住宿處所等規定。
(七)協助役男熟悉服勤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管理幹部應以工作日誌(如附表)確實紀錄所屬小組役男服勤狀況及
    退勤後之生活管理情形;如因請假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工作時,應委
    請其他管理幹部代為管理。
四、役男有下列情事者,管理幹部應先作處置,並以工作日誌按日向本署
    陳報:
(一)不服從管理幹部糾正或指揮者。
(二)非因公加班、未經准假、未準時返回指定住宿處所者。
(三)在指定住宿處所內與人鬥毆滋事者。
(四)不服管理幹部糾正或違反指定住宿處所規範者。
(五)役男精神或行為異常(如有自殘未遂、憂鬱症或精神官能症傾向)
      或與他人互動不良,需多加關懷或心理諮商者。
(六)役男家庭(屬)發生變故或個人情感生變者。
(七)其他應陳報事項。
五、役男服勤期間發生下列緊急情事者,管理幹部除先作處置外並立即向
    本署(人事室)報告:
(一)擅離職役事件。
(二)發生重大影響治安事件(如被警察留置或被羈押)。
(三)在指定住宿處所之外與他人發生鬥毆事件。
(四)役男不服從服勤單位長官命令者。
(五)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傷亡者(如雷擊、風災、水災、震災、車
      禍、觸電、溺水、中毒、自裁、灼傷者)。
(六)其他重大或緊急事件。
六、擔任管理幹部期間工作得(不)力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惟如工作不力、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或行為不檢且有具體事證時,
    並得解除管理幹部職務。
七、本須知自 94 年 1  月 1  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