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內容
(一)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業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合格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實
施儲槽自主定期檢查,檢查期程如下:
(1)儲槽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
明日期起滿五年者,實施外部檢查,其後每二年實施一次,並
進行儲槽地盤基礎沉陷觀測及做成紀錄。
(2)儲槽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
明日期起滿十年者,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五年實施一次,並
依據地盤基礎沉陷紀錄,製作儲槽沉陷評估報告。但經專業機
構評估得延長其後每五年之檢查年限者,得檢具評估報告(如
附件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延長一次;延長期
限不得超過五年。
2.申請延長期限認定者,應於內部檢查完成或檢查期限屆滿前六個
月,檢附下列書面文件及資料,向專業機構申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儲槽構造詳圖。
(3)最近五年內之外部及內部檢查紀錄(含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4)儲槽底板腐蝕率與剩餘壽命計算書(如附件三)。
3.儲槽材質為奧氏體不銹鋼(Austenitic Stainless)者,於內部
檢查未有發現明顯之點蝕時,下次內部檢查期限間隔得為十年。
4.第一目定期檢查紀錄及報告保存五年以上,並報轄區消防機關備
查。
5.檢查結果未符規定之儲槽宜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將儲槽維修
執行情形、專業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請轄區消防機關備查
。
(二)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未滿一
萬公秉之業者,得自行委託具有中級以上非破壞檢測師及土木或大
地技師之學術機構或法人,執行內部、外部及地盤基礎沉陷檢查;
另欲申請延長期限認定者,應依前款第二目規定,向專業機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