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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為辦理提升一一九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二年中程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補助事宜,有效輔助一一九執勤人員派遣決策,提升災
    害現場執行救災救護作業效率,並運用現代化科技將相關資訊提供指
    揮官及救災人員,使其於抵達現場前即可超前佈署或預先規劃後續救
    援戰力,展現政府主動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執行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本作業原則補助對象為臺北市政府除外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內容:
(一)汰換硬體設備:一一九主機虛擬化、一一九電腦電話整合系統汰換
      、一一九交換機升級及新購備援、一一九數位 IP 話機更新、IP  
      數位錄音系統平台。
(二)更新軟體系統:一一九指派系統圖資更新及加值、一一九指派系統
      受理派遣功能擴充、GPS 車輛管理系統及行動派遣 APP、分隊同步
      廣播系統(設備)、本署版手機報案 APP。
五、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二級: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
      。
(二)第三級: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
      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四級:宜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補
      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五級: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
      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六、本計畫補助執行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調查,回報第四點需汰換硬體設
      備及更新軟體系統需求所需數量及金額,並依第五點規定編列自籌
      款匯入本署帳戶。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本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並載
      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執行年度(一百零七年至一百
      零八年)四月底前,檢附預算(經費)相關資料(含機關收據、納
      入預算證明正本、相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函報本署辦
      理代購事宜。
(三)本署應於前款各執行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採購、履約及驗收程
      序,並將採購之硬體設備、軟體系統交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四)本署於前款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署網站公布本計畫補助
      執行結果。
七、依本計畫採購之軟硬體設備驗收後保固至一百十年底止,後續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維護。
八、本計畫應依執行成果由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獎懲
    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九、本署應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依本作業原則編列對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