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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發生,於接獲首長指示或依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決議,而有運用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訓練中心(以下
    簡稱訓練中心)場地成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以下簡稱集結據點)之
    必要,以利就近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災害應變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中心自接獲成立集結據點之指示後,平日應於二小時內,假日期
    間應於四小時內完成各場區整備工作。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提供訓練中心進駐機關名稱及人數,以配合提供
    需用場地及空間。
三、配合集結據點之成立,訓練中心提供場地如下:(場地圖如附圖一)
(一)救災人員報到區及集結點:滯洪池旁大草地,使用分區如附圖二,
      相關集結動線如附圖三。
(二)志工集結點:A3  舊餐廳(得容納六百名支援志工),鄰近廁所間
      數如附表一,志工集結動線如附圖四。
(三)指管協調作業區:A8  中部備援中心(以下簡稱中備)。
(四)物資集結點:物質集結點為 A10  旁倉庫(可防日曬雨淋損壞救災
      物質),並規劃 T17  作為備用倉庫,以因應物資集結數量增加超
      過設定容量上限備用之需;救災物質運輸動線及備用動線如附圖五
      。
(五)直升機起降場:T27直升機起降場,作為供載運救災人員及關鍵救
      災物質直升機使用,並設定訓練中心操場做為第二個直升機起降場
      ,作為供載運緊急傷病患使用;緊急傷病患運送救護車動線如附圖
      六。
(六)媒體接待區:中備記者招待室。
四、集結據點成立後,相關水源及電力由訓練中心日常供水供電系統提供
    。
    前項情形,如災情嚴重致無法正常供水,由鄰近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派
    遣消防車運水支援。
    第一項情形,如災情嚴重,致無法正常供電,緊急發電機提供分佈如
    附圖七。
    前項緊急發電機,須可供訓練中心 A1、A2、A11  及 A12  宿舍、A3
    及 A13  餐廳、A5  核心辦公大樓及 A8 中備,至少一小時之緊急照
    明及相關資通訊機房使用。
    各支援救災隊伍之用電,以各隊自備之緊急發電機為主。
五、集結據點相關場地標示,依本要點第三點及本署災害現場管理作業指
    南第五點集結據點空間分配規劃原則規定辦理。
六、集結據點成立期間,訓練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確保訓練中心所有參訓學員訓練與生活安全,必要時修改為室內
      課程或停止訓練,後續補課則依訓練中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訓練
      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視災情狀況,統一調度教官支援或返回個人駐地協助救災。
(三)指派所屬同仁分梯次支援後勤作業,提供駐地安全、宿舍管理、場
      地空間及餐廳用膳等事宜,並與集結據點指揮隊指派進駐中備之對
      應窗口進行協調溝通。
(四)除中備現有設備及場地優先提供支援外,另得視災情狀況,在可供
      給範圍內,提供進駐人員停車空間、住宿、膳食和救災裝備支援。
(五)所屬同仁納入編組,比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三班輪值,輪值班表
      於接獲成立命令後二小時內編排完成進駐,並提報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備查;訓練中心編組輪值班表及相關負責工作,如附表三及如附
      表四。
(六)洽各協力廠商協助提供各項人力及資源,並依契約辦理增購或變更
      事宜。
七、集結據點成立期間,借用訓練中心裝備支援救災之借用人(機關、單
    位),應填寫借用單,並於領取時清點數量及確定堪用,事後如有遺
    失或損壞,應負責回復原狀或負擔損害賠償費用。
八、災情緊急處置完成或災情獲控制,指揮官撤除集結據點時,各空間、
    場地由各進駐機關(使用單位)協助復原,事後由集結據點指揮隊派
    員與訓練中心巡檢場地復原情形。
九、集結據點成立期間所生下列費用,訓練中心應詳實記錄存檔,並於開
    設結束後,檢據提供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核銷事宜:
(一)伙食及庶務經費(如調派人力或裝備成本、水電成本、協力廠商費
      用、場地復原及垃圾清運…等)。
(二)訓練中心提供之場地或設備,因使用而耗損、遺失或損壞,所需之
      修復或採購費用。
    前項費用,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由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