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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為完善場所之無障礙措施,場所設置逃生避難圖宜具備點字、觸覺導
    引等無障礙通用性(以下稱觸覺緊急導引地圖),特訂定本指引。
二、緊急事故發生時,視障者之避難逃生以場所避難引導班或其員工指示
    為主,觸覺緊急導引地圖為輔。
    觸覺緊急導引地圖得與場所原逃生避難圖合併設置或分別設置。合併
    設置時,點字或觸覺導引不得影響原逃生避難圖之閱讀。
三、觸覺緊急導引地圖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緊鄰主要出入口處、電梯、樓梯口處、居室門後等容易發
      現之處,且顏色與安裝處底色應有明顯不同,或使用明顯色彩。
(二)設置時應考量不同障礙別之使用需求,調整其高度及位置。
(三)一般狀況下,安裝在牆上宜垂直地面,其中心線高度距地面高一點
      四公尺(安裝配置圖例如圖一);安裝桌最低部位距地面應具零點
      九公尺之淨空間,以便輪椅使用者靠近(安裝配置圖例如圖二)。
四、觸覺緊急導引地圖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圖面內容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比例尺及方位等項目。
(二)應載明牆壁、通道、樓梯、出入口、電梯等設施之位置,並於地圖
      中清楚命名。
(三)以突出、清楚可察覺的導引路線標記,加強標明所在位置到緊急出
      口之主要避難逃生路線。
(四)以具有同時顯示觸覺及視覺可閱讀之格式為宜,以利視力正常者提
      供視力損傷者或失明者必要之協助。
五、觸覺緊急導引地圖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停電時具有功能顯示地圖
    位置:
(一)材質應具有良好觸覺可讀性,不應使讀者手指或手掌受傷。
(二)不得使用會產生眩光效果之閃亮表面。
(三)表面材質不得因長期使用而變質或明顯損壞。
(四)觸覺緊急導引地圖應容易清潔,且場所人員應定期擦拭清潔。
(五)材質不得因炎熱或寒冷天氣環境,而使地圖觸摸者感到太熱或太冷
      。
(六)材質不應導致觸摸者產生過敏反應。
六、觸覺緊急導引地圖觸覺標記圖例(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