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槽完工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滿水檢查、水壓檢查:有洩漏或變形。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
荷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達五公分以上
。
(二)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達三百分
之一以上。
(三)儲槽底板凹陷量達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以上。
三、熔接檢查:
(一)放射線透過試驗:
1.有裂痕、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足。
2.熔接處有氣孔或類似之圓形(以下統稱氣孔)存在時,母材厚度
二十五毫米以下者,取邊長十毫米之正方形,母材厚度超過二十
五毫米者,取邊長十毫米與另一邊長二十毫米之長方形,依附件
三所揭示氣孔之長徑所定點數(以下簡稱氣孔點數),超過附件
四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
3.夾渣或類似之夾雜物(以下統稱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五所揭示
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4.氣孔及夾渣混合時,其氣孔點數合計值超過附件六所揭示母材之
材質與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或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七
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二)磁粉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磁粉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
磁粉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磁粉模樣長
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
限。
3.熔接處有磁粉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
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磁粉模樣長度合計超過
八毫米。
(三)滲透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指示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
指示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指示模樣長
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
限。
3.熔接處有指示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
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指示模樣長度合計超過
八毫米。
(四)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劑有發
泡情形。
儲槽完工檢查,除有前項判定為不合格之情形外,應判定為合格,並由專
業機構發給合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