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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
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
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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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滿水檢查:將室內或室外之非壓力儲槽注滿水。
二、水壓檢查:
(一)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之壓力,實
      施十分鐘。
(二)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
      公斤之壓力,實施十分鐘。
三、地盤及基礎檢查:
(一)將儲槽注滿水維持至少五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一毫米,始可
      放水。
(二)依下列規定設置沉陷量測點(圖示如附件一):
      1.沿槽殼圓周對稱均勻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九公尺,每座儲槽至
        少設置四點。
      2.直徑三十公尺以上之儲槽,並需於儲槽底板沿通過前開槽殼沉陷
        量測點之直徑線上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沉陷量測時機:
      1.進水前與放水後,於槽殼及儲槽底板均應量測。
      2.進水時,進水速率應符合下表規定,並於進水高度達儲槽高度四
        分之一、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時,於槽殼至少各量測一次:
      3.滿水期間每二日,於槽殼至少量測一次。
四、熔接檢查:
(一)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三七一○對儲槽側板縱向
      熔接縫及水平熔接縫進行放射線透過試驗(攝影位置如附件二)。
(二)依據 CNS  一二六五七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進
      行磁粉探傷試驗。但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時,依據 CNS  一二六
      六一進行滲透探傷試驗。
(三)以二分之一大氣壓之真空度或儲槽內部施加五十毫米水柱高之空氣
      壓對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進行測漏試驗;如管嘴
      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或任何填角焊部分無法進行測漏試驗時,
      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
專業機構實施前項第三款地盤及基礎檢查時,應依儲槽管理權人提供之下
列資料進行判定:
一、原始設計書圖資料,包括儲槽基本資料、地層資料、承載力與沉陷量
    分析計算書、基礎設計圖及施工規範等。
二、儲槽施工中,基礎填築部分必要之工地密度試驗、夯實度試驗,與依
    其基礎型式及設計載重完成之土壤改良成效檢驗、平板載重試驗或樁
    載重試驗等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儲槽完工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滿水檢查、水壓檢查:有洩漏或變形。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
    荷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達五公分以上
      。
(二)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達三百分
      之一以上。
(三)儲槽底板凹陷量達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以上。
三、熔接檢查:
(一)放射線透過試驗:
      1.有裂痕、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足。
      2.熔接處有氣孔或類似之圓形(以下統稱氣孔)存在時,母材厚度
        二十五毫米以下者,取邊長十毫米之正方形,母材厚度超過二十
        五毫米者,取邊長十毫米與另一邊長二十毫米之長方形,依附件
        三所揭示氣孔之長徑所定點數(以下簡稱氣孔點數),超過附件
        四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
      3.夾渣或類似之夾雜物(以下統稱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五所揭示
        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4.氣孔及夾渣混合時,其氣孔點數合計值超過附件六所揭示母材之
        材質與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或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七
        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二)磁粉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磁粉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
        磁粉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磁粉模樣長
        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
        限。
      3.熔接處有磁粉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
        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磁粉模樣長度合計超過
        八毫米。
(三)滲透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指示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
        指示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指示模樣長
        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
        限。
      3.熔接處有指示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
        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指示模樣長度合計超過
        八毫米。
(四)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劑有發
      泡情形。
儲槽完工檢查,除有前項判定為不合格之情形外,應判定為合格,並由專
業機構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其定期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及內部檢
查,檢查頻率如下:
一、外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五年實施,其後每二年實施一次,並
    作成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二、內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十年實施,其後每五年實施一次,並
    依據前款地盤基礎沉陷紀錄,製作儲槽沉陷評估報告。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
限制:
一、儲槽管理權人於內部檢查完成或下次檢查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檢附下
    列資料經專業機構評估得延長檢查期限者,得檢具專業機構評估報告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五年:
(一)申請表。
(二)儲槽構造詳圖。
(三)最近五年內之外部及內部檢查紀錄(含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四)儲槽底板腐蝕率及剩餘壽命計算書(如附件八)。
二、儲槽材質為奧氏體不銹鋼,實施檢查後未發現有點蝕者,其後每十年
    實施一次。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方式如下: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以目視方式檢查有無穿孔;腐蝕區域面積超過六百四十
      五平方公分者(以下簡稱大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平均剩
      餘厚度。
(二)無閥通氣管:以目視及測厚方式進行檢查。
(三)大氣閥通氣管:以目視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1.沿樓梯處每層以測厚方式量測腐蝕或點蝕深度各二處。
      2.縱向垂直腐蝕區域直徑達二十公分以上者(以下簡稱縱向垂直大
        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剩餘最小厚度。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以目視及
      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四、接地(接地線):以儀器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方式如下:
一、頂板厚度:以目視方式檢查有無穿孔;如有大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
    量測其平均剩餘厚度。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1.碳鋼材質:以目視、磁漏及測厚方式,選擇腐蝕區域較大或點蝕
        密集處四處以上,再以超音波方式量測。
      2.不銹鋼材質:以目視方式,選擇腐蝕區域較大或點蝕密集處四處
        以上,再以超音波方式量測。
(二)凸出或凹陷處:於凸凹明顯處量測內切圓半徑(單位:英尺)及其
      深(高)度(單位:英吋)。
(三)焊道: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1.選擇第一層及最上層,以測厚方式量測腐蝕或點蝕深度各二處。
      2.直徑二十公分範圍內,數個垂直腐蝕之縱向合計長度於五公分以
        上者,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剩餘最小厚度。
(二)焊道: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四、進出管槽內閥:以目視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
      1.有穿孔現象。
      2.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
        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無閥通氣管:
      1.內部有表面腐蝕、厚度減薄或阻塞。
      2.網罩有銹蝕或阻塞。
(三)大氣閥通氣管:
      1.操作鏈條有斷折不全或無法拉動卡死之情形。
      2.相關配置及連桿有銹蝕。
      3.進出口閥及閥座有銹蝕、表面黏膠或閥座積污。
      4.通風艙及閥蓋內部有表面銹蝕或黏膠物質。
      5.網罩有阻塞。
      6.外部有腐蝕、裂損或裂縫。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縱向垂直大面積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2.6D(H-1) G】/ SE
      
        t :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有阻塞或
      滲漏。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有位移、沉陷、積水或龜裂。
四、接地(接地線):有脫落、銹蝕或電阻量測超過十歐姆。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頂板厚度:
(一)有穿孔現象。
(二)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
      ,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1.變形嚴重經研判有導致破裂之虞者。
      2.底板基礎無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剩餘最小厚度不足二點
        五四毫米。
      3.底板基礎有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或塗有重塗裝者,剩餘
        最小厚度不足一點二七毫米。
(二)凸出或凹陷處:深(高)度(單位:英吋)大於內切圓半徑(單位
      :英尺)之零點三七倍之乘積值。
(三)焊道:壁板對底板之焊道有腐蝕或洩漏。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直徑二十公分範圍內,數個垂直腐蝕之縱向合計長度於五公分以
        上者,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1=【2.6D(H-1) G】/SE
        t1: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焊道:有不正常腐蝕。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牆板有不正常變形。
四、進出管槽內閥:作動及密合情況不正常。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儲槽經前二項檢查不合格者,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並於改善
完成後,通知專業機構複檢及作成紀錄。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
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
,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