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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展韌性社區在地特色,就取得一
    星以上標章認證之韌性社區辦理維運獎補助,以深化社區推動防災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補助對象,以依內政部「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規定
    申請並獲核發一星以上標章,且未逾有效期限之韌性社區(以下簡稱
    韌性社區)為限;其補助種類如下:
(一)一般韌性社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名單,經本署審核
      通過後,接受一般維運獎補助者。
(二)績優韌性社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一般韌性社區名單中
      從優推薦,並獲本署評鑑結果得獎,接受績優維運獎補助者。
(三)示範韌性社區:當年度不列入一般韌性社區及參與績優韌性社區評
      鑑名單,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示範維運計畫,經本署審
      查通過,並依計畫執行完畢後,接受示範維運獎補助者。
三、一般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之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災害潛勢地區。
(二)高人口密度地區。
(三)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地區。
    績優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之申請,除應符合前項申請條件之一外,原
    則以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優先遴選對象:
(一)過去三年未曾獲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內
      政部建築研究所等中央機關獎補助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
      爆發等災害類型之經費挹注。
(二)過去一年未曾獲賑災基金會經費挹注,或未與非政府、非營利組織
      合作之社區。
    示範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之申請,以上年度參加本署績優韌性社區獎
    補助維運評鑑,並獲選為特優之韌性社區為限。申請示範韌性社區維
    運獎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當年度之一般、績優韌性社區維運獎補助
    。
四、本要點獎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及防災推廣會議所需之費用
    ,其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五、本要點之獎補助每年辦理一次,由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有關一般、績優、示範韌性社區申請補助對象、資
    格、數量、額度、申請方式、評鑑作業、經費撥付與核銷及表揚方式
    等細部規劃,由本署另訂年度韌性社區評鑑維運計畫(以下簡稱維運
    計畫),據以實施。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本署訂頒維運計畫,並於本署網站公布之。
(二)韌性社區檢具維運計畫相關指定文件,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優彙整一般、績優韌性社區名單,依維運
      計畫檢附報名表及相關文件;另轄內有上年度曾參加本署績優韌性
      社區獎補助維運評鑑,並獲特優獎勵之韌性社區者,得另訂維運計
      畫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由本署推派部內人員及遴選專家學者數名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書面
      評鑑及實地訪評,評鑑結果於本署網站公布之。其中專家學者成員
      ,本署得邀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中央警察大學防災研究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或其他相關社區防災專業單位推薦適當人選擔任。
(五)獎補助經費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墊付,並以代收代付
      方式轉發給韌性社區,俟辦理核銷完成後一併撥款。因預算不足或
      其他特殊原因需本署先行預撥者,至遲應於績優韌性社區評選結果
      公布後三十日內檢具機關領據及匯款專戶向本署申請。
(六)績優韌性社區獎補助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辦理,示範韌性社區獎補
      助應於維運計畫完成送審且執行完畢,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七)韌性社區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檢具單據,向其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完成核銷。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
      全額繳回。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完成前款單據審核
      ,檢具機關領據、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及匯款專戶,並報
      本署核銷結案及撥款。
    前項獎補助經費之核撥及核銷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
    另訂作業規定。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署強化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內部
    控制機制,於申請及核銷時協助本署提供獎補助相關資料登載於民間
    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七、本要點獎補助經費,應用於推動防災工作,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所
    購置之裝備器材應詳列保管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及原始憑證,供各機
    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九、韌性社區獎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收支清單中敘
    明,並於結報時解繳本署。但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金額為新臺幣三百
    元以下者,績優韌性社區得自行留存,免解繳本署。
十、督導及考評:
(一)韌性社區應於領取獎補助經費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補助經費運
      用情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績優韌性社區獎補
      助經費運用情形(格式如附件五),並得要求績優韌性社區提出運
      用情形佐證資料。
(三)本署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查績優韌性社區之
      獎補助經費運用情形。
十一、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補助: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事由已曾獲得中央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獎補助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及火山爆發等災害類型之獎補助經費。
  (三)未依第八點規定保存資料或保存資料不完整。
  (四)獎補助經費執行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
        未完成。
  (五)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核銷。
十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要點獎補助,應加強督考,檢討得
      失及實施績效考核,承辦人員辦理績優者,得從優獎勵;執行不力
      者,則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