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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倉庫自動撒水設備設計指引 (113/06/28 公發布)
一、為因應各類型倉庫樣態,使其設置之自動撒水設備符合實際空間、貨
    架型態等特殊需求,俾災時發揮效能,有效控制火災,特訂定本指引
    。
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範圍如下: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十一目規定之倉庫,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
      五點五公尺以上。
(二)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高架儲存倉庫。
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儲存物品高度:指樓地板到儲存物品頂部之高度。
(二)熱流空間:指貨架存儲區域內從地板到天花板之垂直通透空間(如
      附圖一)。
(三)貨架深度:指貨架短邊之長度(如附圖二)。
(四)貨架寬度:指貨架與貨架間走道平行之長邊長度(如附圖二)。
(五)貨架排列方式(如附圖三):
      1.單排式:貨架淨深度小於一點八公尺且貨架與貨架之間走道淨寬
        至少大於一點二公尺。
      2.雙排式:貨架淨深度大於一點八公尺小於三點七公尺且貨架與貨
        架之間走道淨寬至少大於一點二公尺。
      3.多排式:不屬於單排及雙排式貨架者(三排以上)。
(六)通透率:指貨架水平面可讓液體穿過之空隙除以貨架水平面總面積
      所得之比率。
(七)充分熱流空間:指堆疊儲存或貨架間保留足夠的空間(如附件一)
      。
(八)開放式貨架:指每層通透率百分之七十以上,並依第五款貨架排列
      方式且具有充分熱流空間之貨架。
(九)實心式貨架:指前款規定以外之貨架。
(十)堆疊儲存:物品直接堆放在地板或僅使用托盤、棧板向上堆疊之儲
      存方式。
(十一)頂部開放式容器:容器開口向天花板,且使用不透水材質具有盛
        水功能。
(十二)早期抑制快速反應型撒水頭(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
        e sprinklers):係指一種快速反應的撒水頭,具有感熱元件,
        其反應時間指數(Response Time Index ,以下簡稱 RTI)為
        50(m-s)1/2  或更低,並經證明具有抑制特定高挑戰性火災危
        險的能力。
(十三)擴展覆蓋型撒水頭(Extended Coverage Sprinkler) :指相較
        於一般撒水頭有更大防護面積,需要更高壓力供水,以更高流量
        撒水,覆蓋更大區域之撒水頭。
(十四)天花板斜率:指天花板與樓地板之夾角。
(十五)塑膠分類:指分為 A  類、B 類、C 類塑膠。(如附件二)
(十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之撒水頭 A  類非膨脹塑膠為重量百分比
        ;A 類膨脹塑膠為體積百分比。
      本指引所列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用詞,適用設置標準、密閉式撒水頭
      認可基準等用詞定義之規定。
四、儲存物品之危害等級,分類如下:
(一)Ⅰ類:不可燃性物質直接存放在木製托架、棧板上、裝在單層紙箱
      內或熱縮膜包裝,如玻璃、金屬製品等。
(二)Ⅱ類:不可燃性物質放在木箱、多層紙箱或可燃性相當的容器,如
      多層紙盒包裝之玻璃、金屬製品等。
(三)Ⅲ類:由可燃性物質組成或 C  類塑膠等。其中 A  類塑膠組成百
      分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如木材、塑膠包裝之食品、木製家具等。
(四)Ⅳ類:
      1.主要由 B  類塑膠製成之物品。
      2.裝在紙箱或木箱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十五。
      3.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之 A  類非膨脹塑膠組成百分比
        小於百分之十五且 A  類膨脹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五,如
        合成纖維衣物、含塑膠成分之家具、油氈產品等。
(五)紙箱裝非膨脹塑膠:裝在紙箱或木箱中,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大於
      百分之十五,膨脹 A  類塑膠小於百分之四十。
(六)紙箱裝膨脹塑膠:裝在紙箱或木箱中,膨脹 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
      大於百分之四十。
(七)暴露非膨脹塑膠: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A 類塑膠組成
      百分比超過 Ⅳ 類且膨脹 A  類塑膠組成百分比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
(八)暴露膨脹塑膠:未包裝直接暴露或使用塑膠包裝,膨脹 A  類塑膠
      組成百分比大於百分之二十五。
    托架、棧板為非加強型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製時,物品危害等級增
    加一級;加強型聚丙烯、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塑膠製時,危害等級程
    度增加二級;具防火性能之塑膠製時,無須增加危害等級;若等級超
    過 Ⅳ 則視為紙箱裝非膨脹塑膠。
    混合儲存之物品分類均需按照物品中最高類別等級要求。但將Ⅰ至Ⅲ
    類物品與其他危險度較高的物品分開,以不同區域儲存則Ⅱ至Ⅲ類物
    品,得按其分類危害設計。
五、高架儲存倉庫之貨架撒水頭除準用設置標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頭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二)標示溫度小於攝氏七十五度。
(三)標稱流量特性係數(K 值)應在 114L/(min- bar1/2) 或 8 gal
      /(minpsi1/2)以上。
(四)物品搬運有可能造成撒水頭損壞之虞者得設置防撞護籠。
(五)撒水頭未設置於熱流空間時,距貨架內儲存物品頂部垂直距離需大
      於十五公分,應距離貨架立柱大於七點五公分。
(六)使用實心式貨架儲存物品應每層設置撒水頭,且每層貨架的垂直距
      離不可超過三點六公尺。
(七)因物品危害等級、貨架型式及排列方式不同,撒水頭水平位置設置
      方式如附件二。
六、第二點第一款之倉庫如有使用貨架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在貨架
    設置撒水頭:
(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二公尺。
(二)最頂部物品高度距天花板撒水頭距離大於六公尺。
(三)使用實心式貨架。
(四)貨架除最底層外,設有頂部開放式容器。
      前項撒水頭之設置,準用第五點規定。
七、第二點第一款之倉庫應設貨架撒水頭者七使用開放式貨架儲存Ⅰ至Ⅲ
    類物品時,每七點五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層;儲存Ⅳ類、紙箱裝非膨
    脹塑膠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層;儲存紙箱裝膨脹塑膠物
    品時,每四點五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層;儲存暴露膨脹、非膨脹塑膠
    物品時,每三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層。
八、倉庫之天花板撒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一般區域應設置密閉式撒水頭;冷凍區設置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
      撒水設備時,撒水頭數量需增加百分之三十。
(二)同一個防火區劃內不得混用不同標稱流量特性係數(K 值)、感度
      種類之撒水頭。
(三)向下型撒水頭迴水板距離天花板十五公分以上,三十公分以下;向
      上型撒水頭迴水板距離天花板七點五公分以上,三十公分以下。
(四)距離儲存物品頂部垂直距離需大於九十公分。
(五)撒水頭距離牆壁在十公分以上,最大撒水頭間距的二分之一以下。
(六)天花板斜率需小於十度。
(七)撒水頭間距在二點四公尺以上,三點六公尺以下。
(八)倉庫因物品危害等級、天花板最大高度、存放方式不同,每七十一
      平方公尺需設置之撒水頭動作顆數及放水壓力依附件三規定。若依
      上款最小撒水頭間距設計,面積超過七十一平方公尺,則依實際所
      需面積設計。若貨架設有撒水頭,附件三中天花板最大高度為最頂
      層撒水頭到天花板的距離;EC  為擴展覆蓋型撒水頭,其撒水頭間
      距得視其相關測試認證調整。
九、倉庫之物品堆疊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Ⅰ至 Ⅳ類物品堆疊儲存高度小於九點一公尺。
(二)紙箱裝塑膠、暴露塑膠類物品堆疊儲存高度小於七點六公尺。
(三)無防火性能之塑膠棧板:
      1.存放高度小於三公尺。
      2.超過一點二公尺視為暴露塑膠堆疊儲存,且天花板撒水頭標稱流
        量特性係數須為 240 L/(min‧bar1/2) 或 16.8 gal/(min‧
        psi1/2)以上。
      3.於室外堆疊儲存須距離三公尺以上,或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外牆
        隔開。
(四)木製棧板存放高度小於六點一公尺。
十、倉庫之下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一)外氣流通之裝卸貨區且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倉
      庫儲存區域。
(二)未放置可燃物且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之區域。
(三)混凝土構造之固定水箱平時蓄滿水,水箱及其留設之閒置維修空間
      。
(四)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
      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時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
十一、設在貨架及天花板之撒水頭,放水壓力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
      定。
      撒水頭放水量依下式計算,其中高架儲存倉庫放水量不小於 114
      L/min 。:
      
      Q=K√P

      Q :放水量(L/min)
      K :撒水頭標稱流量特性係數(L/minbar172)
      P :放水壓力(bar)
十二、自動撒水設備之流水檢知裝置除符合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規定外,
      天花板及貨架撒水頭應有各自之流水檢知裝置,且其二次側配管應
      有各自之制水閥。
十三、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送水口、緊急電源,準用設置標準第
      五十六、第五十九、第六十條規定設置。
      儲存Ⅰ至Ⅲ類物品時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顆數每層六顆,儲存其他
      類物品時每層八顆;二層以上時儲存Ⅰ至Ⅲ類物品時每層五顆,儲
      存其他類物品時每層七顆,最多以二層計算,如未達以上數目,以
      實際貨架撒水頭顆數計算。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應符合天花板
      撒水頭加上貨架撒水頭設計動作撒水頭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
      量,並不得小於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之要求。
十四、本指引所定撒水頭標稱流量特性係數(K 值)在 160L/(min‧
      bar1/2)或 11.2 gal/(min‧psi1/2) 以上者,應檢附 UL、FM
      、ULC、BS1、VdS 或 LPCB 等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機構之試驗報告或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並
      附加標示,始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