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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精進火災調查效能暨服務躍升中程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現代化
    火災現場勘察車及現場證物採證工具,以提升火災調查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計畫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三、本作業原則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
四、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應,各年度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辦理如下,其餘經費由受補助直轄市
    、縣政府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二十八。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三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四十八。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五十八。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五、補助項目:
(一)現代化火災現場勘察車(含車上裝備器材)。
(二)現場證物採證工具。
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補助申請案及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3.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執行計畫(如附件一)、修正
        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賡續辦理相關
        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計
        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意者,得予延長。
      4.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公開管考結
        果,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計
        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計畫之預算補助額度及管考期限,研
        提年度執行計畫,向本部消防署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逾期未申請
        或提出之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本部消防署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並依實際需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各補助項目採購,並於執行年度八月底前完成採購決標事宜
        。
      4.完成驗收後,檢附所需文件,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函報本部消防署
        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5.當年度成果報告(如附件二)應於執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函報
        本部消防署。
七、經費核撥: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
      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消防署同意保留預算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預
      算原則不予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
      例繳還。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審查通過後之執行計畫書執行;
      執行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自行負擔。
八、受領補助款之補助項目執行方式:
(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
(二)應於各補助項目明顯處註明「內政部消防署補助」字樣。
(三)所購設備應納入財產保管。
(四)補助之現代化火災現場勘察車交車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擇期辦理交車典禮,並邀請本部出席。
九、請領補助款所需文件:
(一)機關收款收據。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
(三)納入預算證明。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應每月填寫執行
      進度及預算管制表(如附件四)至完成提報核銷止,並於執行年度
      每月五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備查。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
      佳,經本部消防署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得縮
      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具體解決對
      策;實際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部消防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檢討策進執行成效;該年度九月底前仍未完成決標事宜,本部消防
      署該年度得不予補助該項經費。
(四)本部消防署為推動本計畫,得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陳
      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訪
      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執行
      成效。
(五)本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
      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十一、本部消防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或前點第二款規定不予補助、縮
      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或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配合款
      編列不足而縮減或取消補助,上開補助額度,由本部消防署分配其
      餘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所定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可編列相對應自籌配合
      款者為原則。
十二、本計畫補助之各補助項目,其所有權歸屬、保管維護及優先使用事
      項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應對各補助項目予以造冊管理,
        定期實施盤點。
  (三)各補助項目應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本部
        消防署得就各補助項目辦理抽檢。
  (四)各補助項目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五)依據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各補助項目得配
        合本部消防署支援、協助他轄消防機關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