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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三一○一
    二三六九號函核定「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個
    人救災裝備器材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中程計畫),以中央特別統
    籌分配稅款全額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外勤消防人
    員個人救災裝備器材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協助對象、執行項目及協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受協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二)執行項目: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本中程計畫所
      列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計畫目標分別如下:
      1.彌補因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火災造成之消防車
        輛、裝備與器材損失,及精進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各
        項救災裝備器材,協助項目如附件一。
      2.充實全國外勤消防人員個人火災搶救裝備及消防分隊火災搶救裝
        備,協助項目如附件二。
(三)協助經費額度:本中程計畫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協助經費新臺
      幣(下同)十九億三千四百三十五萬八千四百元,全額協助受協助
      對象採購前款之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
三、為確保個人火災搶救裝備採購之規劃與決策過程之女性使用者參與及
    意見表達機會,受協助對象辦理本中程計畫所列個人火災搶救裝備採
    購案件,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於撰擬招標規格前先行調查外勤女性消防人員之使用習慣或經驗反
      饋,並據以納入招標規格之參考依據,調查表範例如附件三。
(二)於辦理評選(審)會議時邀請外勤女性消防人員擔任評選(審)委
      員。
(三)其他能有效使外勤女性消防人員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方式。
四、受協助對象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請款:
      1.一百十三年度之採購案件於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決標者,
        得視需要申請百分之三十之協助款,申請時應檢具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四)及採購契約,由受協助對象函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
        部)審查,續函陳行政院核定後撥付。
      2.一百十三年度、一百十四年度已完成之採購案件,應檢具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四)、採購契約及驗收證明,個人火災搶救裝備採
        購案件須額外檢附女性參與採購過程相關證明,由受協助對象函
        送本部審查,續函陳行政院核定後撥付賸餘之協助款。
      3.依本中程計畫辦理之各項採購案件,應在已決標或已完成後,將
        前二目佐證資料依下列時限(皆以發文日期為準)一併函報本部
        :
     (1)一百十三年度之採購案件於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決標或完
          成者,至遲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
     (2)一百十三年度之採購案件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後完成者,至
          遲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函報。
     (3)一百十四年度採購案件,至遲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
          報。
(二)撥款: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協助對象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採購案件,如有罰款等衍生性收入款,應依協助比
      例繳還。
五、受協助對象就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代付辦
    理。
六、依本中程計畫經費購置之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其所有
    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協助對象採購之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
      ,其所有權歸屬於受協助對象。
(二)管理:受協助對象應對協助採購之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
      材予以造冊管理,並定期實施盤點。
(三)維護保養:受協助對象應依本部消防署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消
      署企字第一○四一三一四○六二號函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
      護作業規範」辦理,並指定消防人員或廠商管理維護各項救災用消
      防車輛、裝備及器材,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四)教育訓練:受協助對象應定期實施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
      材之教育訓練,確保外勤消防人員均能正確操作、穿戴或使用。
(五)相關費用負擔: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
      需費用,應由受協助對象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七、督導考核:
(一)本中程計畫執行期間,受協助對象針對購置項目,應每月填寫執行
      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五),並於每月十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備查。
(二)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協助對象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
      具體解決對策;受協助對象實際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部消
      防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本中程計畫時,如有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部消
      防署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視需要至受協助機
      關辦理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訪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
      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中程計畫執行成效。
八、本部消防署及受協助對象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
    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