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為因應地震災害,依消防法第 13 條所製作之消防防護計畫暨共同消
防防護計畫,其自衛消防編組所設核心要員規範如下:
一、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
(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其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於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遴用核心要員,協助救護救助及通報聯絡:
1.總樓地板面積 5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2.5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2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1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稱之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
積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集合住宅以外)且同一建築物符合前述
(一)規模,而管理權有分屬時,宜比照前述原則設置核心要員,
並得由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設置,惟
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轄區消防機關指定之。
二、核心要員配置原則及裝備如下:
(一)配置原則(範例如附件 2):
1.核心要員應依場所特性等進行指派,總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
公尺以下場所配置 5 名;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者,配置人數
為 5 名加計其總樓地板面積減去 10,000 平方公尺,除以 10,
000 平方公尺,所得之值(取整數,小數第 1 位無條件進位)
。
2.核心區域數量,為 1 區加計核心要員人數減去 5(本部核心要
員之基本人數)除以 5(各地區核心要員每一區之基本人數)所
得之值(取整數,小數第 1 位無條件捨去)。
3.前開本部核心要員(於指揮中心等防災據點)活動範圍得包含各
地區核心區域,其人數編組原則如下:
(1)除自衛消防隊長 1 人外,應由滅火班 2 名、通報班 1 名
以及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以及救護班中優先完成自身任務
者 1 名,共計 5 名組成,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員或調整
班別。
(2)員工數如未滿 5 人時,得由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或管理權人
決定增員、由各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支援或以該處所有員工人
數計算。
4.如設有地區核心區域時,該區域之核心要員至少 5 名,活動範
圍以該區域為原則,每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至少有 1 名核心
要員。
(二)裝備:
1.個人裝備:
(1)消防衣或作業服。
(2)頭盔。
(3)警笛。
(4)攜帶型照明器具。
(5)攜帶型無線對講機等通聯工具。
2.指揮中心常備裝備:
(1)滅火器。
(2)繩索。
(3)攜帶型擴音器。
(4)三用撬棒等破壞器具。
(5)開啟電梯工具等救援器具。
(6)擔架。
(7)紗布、繃帶、三角巾等緊急救護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