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 罰鍰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六、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視需要製發臨時通行證,其製發由各直轄市、 縣 (市) 政府為之。但執行公務之軍、警、公務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 ,得持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