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十三、本須知修正發布前依本須知取得本署認可之訓練機構,應自本須 知修正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未辦理 展延者,不得再辦理訓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