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13/01/16 廢止)
一、本基準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十一、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經防焰性能試驗後,其碳化距離或碳化面積確有
      認定上之困難者,應由中央消防機關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