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二所定液化石油氣容器 檢驗場之認可檢驗作業及管理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十六、認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延展,本部得會同本部公告之 專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至現 場查核: (一)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二)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三)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 (四)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校正證明文件。 (五)容器定期檢驗作業方式文件。 (六)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七)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八)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九)容器檢驗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