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ㄧ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管理,並明確行 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七、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 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 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