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條所定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 簡稱消防圖說)之審查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所定建築物 之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十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 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 ,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