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之技術及 品質,使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更為公正及客觀,確保民眾權益,爰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 會(以下簡稱本會)。
十四、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