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 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 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 本措施。
捌、注意事項: 一、前點災情查通報及追蹤管制作業於下列狀況,應登錄至「應變管理資 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辦理,若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另 以其他替代方式傳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經濟部水利署(含以上層級) 通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 (三)其他災害狀況下,經內政部通知。 二、各項災情查報資料,應追蹤管制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