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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容器檢驗合格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二)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及「定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2m
m (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3mm(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mm(長)×3.5mm(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1.「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46mm(長)×9mm (
寬)。
2.「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46mm(長)×17mm(寬)。
3.「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
定期檢驗日期」欄位:46mm(長)×12mm(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1.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
(五)材質:鋁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