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災害管理組依下列獎勵標準簽報敘獎。
(一)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或動員測試作業期間,於規定時限內完成進
駐者:
1、於二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二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2、於三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三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3、於六十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四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二) 參與初期動員或緊急應變小組應變作業,處置得宜,有助降低人員
傷亡、財物損失者。
二、執勤人員未依本規定執勤者,得由督察室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
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