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 cm 以
        上。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係
        數)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表一)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件名稱│材質標準                                      │
    ├─┬──┼───────────────────────┤
    │繩│芯料│CNS 941 (鋼纜總則)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者。    │
    │  ├──┼───────────────────────┤
    │索│外裝│CNS 6378(棉紗)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造。    │
    ├─┴──┼───────────────────────┤
    │穿著用具│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具有    │
    │        │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結部    │                                              │
    ├────┼───────────────────────┤
    │緊結金屬│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構件    │                                              │
    ├────┼───────────────────────┤
    │鉚釘    │CNS 575(鉚釘用鋼棒)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 nt  所得數值
    以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  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
    者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進行下列試驗:
(一)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 nt 及 650 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 cm/sec  以上 150 cm/sec 以下之範圍內
      。
(二)20  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  %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
      常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二)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二)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  %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依前項規定,以 5  %鹽水噴霧 8  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
      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規
      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
      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
      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cm,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向厚度 5 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係數)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 5  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係數)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注意勿使受力不均),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標示: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
        列事項。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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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主要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