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爆竹煙火違法製造、儲存或販賣之取 締,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伍、租金補助: 暫時儲放之違法爆竹煙火應儘速執行銷毀、變賣或拍賣,倘需租用合 法爆竹煙火工廠儲放時,得向內政部申請租金補助,並依內政部支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存放沒入爆竹煙火場所租金及銷毀經費執行 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