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自動撒水設備使用之密閉式撒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
    及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標準型撒水頭:將加壓水均勻撒出,形成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圓
      形分布者。
(二)小區劃型撒水頭:與標準型撒水頭有別,係將加壓水分撒於地面及
      壁面,以符合”壹、十四、(二)、 1  及 2”試驗規定。
(三)側壁型撒水頭:將加壓水均勻撒出,形成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
      圓形分布者。
(四)迴水板:在噴頭之頂端,使加壓水流細化並分撒成規定撒水形狀之
      元件。
(五)設計載重:裝配撒水頭預先設定之重量。
(六)標示溫度:撒水頭預先設定之動作溫度,並標示於撒水頭本體。
(七)最高周圍溫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溫度;但標示溫度未滿 75 ℃者
      ,視其最高周圍溫度一律為 39 ℃。
      Ta=0.9 Tm-27.3
      Ta:最高周圍溫度(℃)
      Tm:撒水頭之標示溫度(℃)
(八)放水壓力:以放水量試驗裝置(整流筒)測試撒水頭之放水狀況所
      呈現之靜水壓力。
(九)框架:撒水頭之支撐臂及其連接部分。
(十)感熱元件:加熱至某一定溫度時,會破壞或變形引發撒水頭動作之
      元件,包括:
      1.易熔元件:易熔性金屬或易熔性物質構成之感熱元件。
      2.玻璃球:將工作液密封於玻璃球體內之感熱元件。
(十一)釋放機構:撒水頭中由感熱及密封等零件所組成之機構;即撒水
        頭啟動時,能自動脫離撒水頭本體之部分。
(十二)沉積:撒水頭受熱動作後,釋放機構中之感熱元件或零件之碎片
        滯留於撒水頭框架或迴水板等部位,明顯影響撒水頭之設計形狀
        撒水達 1  分鐘以上之現象,即稱之。
二、構造
(一)基本構造:撒水頭組裝所用之螺紋應為固定,其固定力應在下列規
      定數值以上,且該力矩應在無載重狀態下測定。
      1.因裝接於配管作業而受影響之部分為 200 kgf-cm 。
      2.組裝後受外力影響之部分為 15 kgf-cm。
      3.前述兩項以外之部分為 2 kgf-cm 。
(二)裝接部螺紋:撒水頭依標稱口徑之區分,其裝接部螺紋應符合 CNS
      4108  液壓或氣壓管路用接頭螺紋之規定(如表 1  所示),且螺
      紋標稱應與撒水頭之標示相符。
      表 1
      ┌───────┬─────────┐
      │標稱口徑      │螺紋標稱          │
      ├───────┼─────────┤
      │10 A、15 A    │PT 1/2            │
      ├───────┼─────────┤
      │20 A          │PT 1/2  或 PT 3/4 │
      └───────┴─────────┘
      (PT  為管用推拔螺紋)
(三)外觀:以目視就下列各部分檢查有無製造上之缺陷。
      1.易熔元件、框架、調整螺釘等承受負載之部分,不得有龜裂、破
        壞、加工不良等損傷,或嚴重斷面變形。
      2.迴水板應確實固定,不得有龜裂、砂孔、鰭片壓損、變形,或流
        水衝擊所致之表面損傷。
      3.調整螺釘之螺母部分及尖端之形狀,不得對撒水產生不良影響。
      4.調整螺釘應確實固定。
      5.裝接部分之螺紋形狀應符合標準,不得有破損、變形之現象。
      6.噴嘴部分不得有損傷、砂孔、變形等不良現象。
      7.墊片部分不得有位置偏差或變形現象,且不得重覆使用。
      8.玻璃球內之氣泡大小應穩定,且玻璃容器上不得出現有害之傷痕
        及泡孔。
      9.撒水頭表面不得有危及處理作業之鐵銹或損傷。
(四)核對設計圖面:撒水頭之構造、材質、各部分尺度、加工方法等,
      應符合所設計圖面記載內容。
      1.與性能或機能有直接關係之圖說,應註明許可差。
      2.各組件之圖說應註明製造方法(例如鑄造方法、裝配方向等)。
三、材質:撒水頭所用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裝置部位及框架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4336(黃銅鑄件)、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耐熱性。
(二)迴水板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CNS 4383(黃銅板
      及捲片),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耐熱性者。
(三)撒水頭使用本基準規定以外之材質時,應提出其強度、耐蝕性、耐
      熱性之證明文件。
(四)墊片等如使用非金屬材料,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測試:
      1.將撒水頭放置於 140 ± 2 ℃恆溫槽中(標示溫度在 75 ℃以上
        ,採最高周圍溫度 +100 ℃),經過四十五天後,置於常溫二十
        四小時,復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2.依”四、(二)”規定之環境溫度試驗後,進行”十一(三)”
        功能動作試驗,檢視是否正常。
四、強度試驗
(一)耐洩漏試驗
      1.將撒水頭施予 25 kgf∕cm2  之靜水壓力,保持 5  分鐘不得有
        漏水現象。
      2.以目視檢查有困難者,則將撒水頭之墊片部分用三氯乙烯洗滌乾
        淨、放置乾燥後,裝接於空氣加壓裝置之配管上,然後將撒水頭
        浸入水中,施予 25 kgf∕cm2  之空氣壓力 5  分鐘,檢查有無
        氣泡產生,據以判斷有無洩漏現象。
(二)環境溫度試驗
      1.就表 2  所列標示溫度區分對應之試驗溫度,或較標示溫度低 1
        5 ℃之溫度,由兩者中擇其較低溫度作為試驗溫度,將撒水頭投
        入在試驗溫度±2 ℃以內之恆溫槽內 30 天。
        表 2
        ┌───────────┬─────┐
        │標示溫度區分          │試驗溫度  │
        ├───────────┼─────┤
        │未滿 75 ℃            │52  ℃    │
        ├───────────┼─────┤
        │75  ℃以上未滿 121  ℃│80  ℃    │
        ├───────────┼─────┤
        │121 ℃以上未滿 162  ℃│121 ℃    │
        ├───────────┼─────┤
        │162 ℃以上未滿 200  ℃│150 ℃    │
        ├───────────┼─────┤
        │200 ℃以上            │190 ℃    │
        └───────────┴─────┘
      2.本試驗完畢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三)衝擊試驗
      1.由任意方向施予撒水頭最大加速度 100 g(g 為重力加速度)之
        衝擊 5  次後,應無損壞和零件移位、鬆動等現象。
      2.本試驗完畢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四)裝配載重試驗
      1.將撒水頭固定裝置於拉抗力試驗機上,用最小刻度 0.01 mm  之
        針盤指示量規(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最小刻度 0
        .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裝置在框架之
        前端或迴水板上,以測量感熱元件動作時框架之變形量。
      2.確認針盤指示量規指示為零,穩定後,以火焰、熱風或其它適當
        方法使感熱元件動作後 2  分鐘,俟針盤指針穩定後,讀取針盤
        指示之變形量至 0.001 mm (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
        用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
        作為框架變形量之實測值Δ X(mm)。
      3.再將框架緩慢增加負載至其變形量(Δ X)恢復為零,載重值讀
        取至 1 kgf,以此作為框架之裝配載重(Fx),其值取至個位數
        ,小數點以下不計。
      4.依下列公式計算框架裝配載重(Fx)對設計載重(F) 之偏差,
        其值取至個位數。
                      FX–F
          偏差(%)=───×100
                        F
(五)框架永久變形量試驗
      1.進行前項裝配載重試驗之”1及2”後,對框架緩慢增加負載,
        以撒水頭軸心方向,自外部施予設計載重拉力,讀取針盤指示之
        框架變形量至 0.001 mm (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
        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此
        即框架變形量Δ Y(mm)。
      2.依前述”1”,對框架施以 2  倍設計載重拉力,然後立即除去
        載重至零,並測量此時框架之殘留延伸量至 0.001 mm (標準變
        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
        量規讀取至 0.0001 mm),此即框架永久變形量Δ Z(mm)。
      3.依下列公式計算變形比,其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個位。
                      ΔZ
        變形比(%)=──×100
                      ΔY
五、易熔元件之強度試驗:將易熔元件由撒水頭拆下,依正常裝配狀態安
    裝在試驗夾具中(其受力狀態應與正常裝配時完全相同),然後放入
    規定溫度之試驗箱中,施予規定載重連續 10 天,該易熔元件不得發
    生變形或破損現象。
(一)規定溫度為 20 ℃。但撒水頭標示溫度在 75 ℃以上者,採用該撒
      水頭之最高周圍溫度減去 20 ℃之溫度。且試驗箱之溫度應在規定
      溫度±2 ℃以內。(ta=0.9 tm–27.3;ta  為最高周圍溫度,tm
      標示溫度)。
(二)規定載重係由框架設計載重 F(kg)與槓桿比所求出對易熔元件之
      載重,乘以 13 倍為其規定載重,此值取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不
      計。
六、玻璃球之強度試驗
(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
      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
      (閃火點超過試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
      度開始以不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玻璃球內之氣
      泡消失或達標示溫度之 93 %為止。立即將撒水頭從液浴中取出置
      於大氣中自然冷卻,直至玻璃球內之氣泡重新出現。冷卻時應保持
      玻璃球之密封尖朝下。如此重覆試驗 6  次後,玻璃球不得出現龜
      裂或破損現象。
(二)玻璃球之冷熱衝擊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應
      採用之液體種類如”六(一)”)。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
      開始以不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低於標示溫度 1
      0 ℃之溫度,保持 5 min  後,將撒水頭取出,使玻璃球之密封尖
      朝下,立即浸入 10 ℃之水中,玻璃球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現象。
(三)玻璃球之加載試驗:以撒水頭軸心方向對其施加 4  倍之設計載重
      ,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現象。
      1.加載負荷時應注意勿使其遭受其它外力撞擊,加載速度應為 100
        0 ±100 kgf∕min。
      2.本試驗後,應依”(一)”進行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 3  次,
        且在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 15 min ,藉溫度變化
        以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之異常現象。
七、釋放機構之強度試驗:以撒水頭軸心方向由外部施予撒水頭之釋放機
    構設計載重之 2  倍載重,用目視檢查,釋放機構不得發生變形、龜
    裂或破損現象。如感熱元件為玻璃球,應依”六、(一)”進行玻璃
    球之加熱冷卻試驗 3  次,且在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
    15 min,藉溫度變化以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之異常現象。
八、振動試驗:施予撒水頭全振幅 5  mm,振動頻率每分鐘 1500 次之振
    動 3  小時後,撒水頭各組件應無鬆動、變形或損壞現象。本試驗後
    ,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九、水鎚試驗:將撒水頭依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在水鎚試驗機(活塞式幫浦
    )上,以 3.5 kgf∕cm2 到 35 kgf∕cm2  之交變水壓,每秒交變 1
    次,對撒水頭進行連續 4000 次之水鎚試驗。本試驗後,應依”四、
    (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十、腐蝕試驗
(一)應力腐蝕試驗:撒水頭得依下列”1或2”兩種方式進行應力腐蝕
      試驗。
      1.硝酸亞汞應力腐蝕試驗
     (1)將撒水頭浸入重量百分比濃度為 50 %之硝酸溶液中 30 秒,
          取出後以清水沖洗,然後將其浸入重量百分比 1  %之硝酸亞
          汞 [Hg2 (NO3)2‧3H2O] 溶液中,此溶液之用量為每試一個
          撒水頭需 200 ml 以上,並按每 100 ml 溶液中加入重量百分
          比濃度為 50 %之硝酸溶液 1 ml 。將撒水頭在 20 ±3 ℃之
          液溫下浸泡 30 min ,取出撒水頭,沖洗、乾燥後,仔細檢查
          ,其任何部位不得出現會影響性能之龜裂、脫層或破損現象。
     (2)本試驗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並應依”十
          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功能試驗。
      2.氨水應力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玻璃試驗箱中進行,試驗箱內放一個平底大口之玻璃
          容器。按照每 1 cm3  之試驗容積加氨水 0.01 ml  之比例,
          將比重為 0.94 之氨水加入玻璃容器中。讓其自然揮發,以便
          在試驗箱內形成潮濕之氨和空氣之混合氣體。其成分約為:氨
          35  %;水蒸氣 5  %;空氣 60 %。
     (2)將撒水頭去掉油脂,懸掛在試驗箱之中間部位。試驗箱內之溫
          度應保持在 34 ±2 ℃,歷時 10 天。試驗後,將撒水頭沖洗
          、乾燥,再仔細檢查,其任何部位不得出現會影響性能之龜裂
          、脫層或破損現象。
     (3)本試驗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並應依”十
          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功能試驗。
(二)二氧化硫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玻璃試驗箱(5l)中進行。箱底盛入濃度為 40g/l 之
        硫代硫酸鈉(Na2S2O3)水溶液 500 ml。另準備溶有硫酸 156ml
        之水溶液 1000 ml,每隔 12 小時將此水溶液 10ml 加入試驗箱
        中,使其產生亞硫酸氣(H2SO3) 。
      2.將撒水頭懸掛於試驗箱之中間部位。試驗箱內之溫度應保持在 4
        5 ±2 ℃,濕度應在 90 %以上,歷時 4  天,試驗後,撒水頭
        各部位不得出現明顯之腐蝕或損壞現象。
      3.本試驗後,應依”十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
        功能試驗。
(三)鹽霧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鹽霧腐蝕試驗箱中進行。用重量百分比濃度 20 %之鹽
        水溶液噴射而形成鹽霧。
        鹽水溶液之密度為 1.126  至 1.157 g/cm3 ,pH  值為 6.5
        至 7.2。
      2.將撒水頭按正常之安裝形式,用支撐架懸掛在試驗箱之中間部位
        。試驗箱之溫度應為 35 ±2 ℃。應收集從撒水頭上滴下之溶液
        ,不使其回流到儲液器中作循環使用。在試驗箱內至少應從兩處
        收集鹽霧,以便調節試驗時所用之霧化速率和鹽水溶液之濃度。
        對於每 80 cm2 之收集面積,連續收集 16 小時,每小時應收集
        到 1.0  至 2.0 ml 之鹽水溶液,其重量百分比濃度應為 19 %
        至 21 %。
      3.本試驗歷時 10 天。試驗結束後,取出撒水頭,在溫度 20 ±5
        ℃、相對濕度不超過 70 %之環境中乾燥 7  天後,撒水頭各部
        位不得出現明顯之腐蝕或損壞現象。
      4.本試驗後,應依”十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
        功能試驗。
十一、動作試驗
  (一)動作溫度試驗
        1.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
          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
          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10 ℃之溫度開始以不
          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撒水頭動作(釋放機
          構應能完全分解,如屬玻璃球型,其玻璃球應破損)為止,實
          測其動作溫度。實測值 α0(℃)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
          一位。此動作溫度實測值就易熔元件型應在其標示溫度之 97
          %至 103  %之間;就玻璃球型應在其標示溫度之 95 %至 1
          15  %之間。
        2.依下列公式計算動作溫度實測值(α 0)與標示溫度(α)之
          偏差,其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一位。

                      α0–α
          偏差(%)=────×100
                         α
(二)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試驗
      1.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
        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驗溫
        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開始以不超過 0
        .5  ℃/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至玻璃球內氣泡消失之溫度或達
        標示溫度之 93 %,反覆試驗 6  次,求其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
        均值β 0(℃),此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一位。玻璃球
        之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均值,應在氣泡消失溫度申請值之 97 %
        至 103  %之間。
      2.依下列公式計算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均值β 0  對申請值β之偏
        差,此值取至小數點第一位。
                      β0–β
          偏差(%)=────×100
                         β
      3.本試驗與”六、(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同時進行。
(三)功能試驗
      1.功能試驗裝置參考附圖 1  所示,將撒水頭依正常使用之安裝形
        式進行安裝測試。
      2.對於撒水頭之每個正常安裝位置,在 0.5 、3.5 、10 kgf∕cm2
        之水壓下,分別進行功能試驗。撒水頭啟動後,在 5  秒內達到
        規定壓力;撒水時間應不少於 90 秒。
      3.撒水頭應啟動靈活、動作完全,在啟動後達到規定壓力,應仔細
        觀察,如出現沉積現象,不得超過 1  分鐘。
十二、感度-熱氣流感應試驗:按撒水頭標示溫度區分及感度種類,依表
      3 設定水平氣流試驗條件,其實際動作時間,應在下列公式所計算
      之動作時間(t 值)內。

      表 3
      ┌──────┬────┬──────────────┐
      │            │        │試驗條件                    │
      │標示溫度區分│感度種類├─────┬────────┤
      │            │        │氣流溫度℃│氣流速度(m/s)│
      ├──────┼────┼─────┼────────┤
      │未滿 75 ℃  │第一種  │135       │1.8             │
      │            ├────┼─────┼────────┤
      │            │第二種  │197       │2.5             │
      ├──────┼────┼─────┼────────┤
      │75  ℃以上未│第一種  │197       │1.8             │
      │            ├────┼─────┼────────┤
      │滿 121  ℃  │第二種  │291       │2.5             │
      ├──────┼────┼─────┼────────┤
      │121 ℃以上未│第一種  │291       │1.8             │
      │            ├────┼─────┼────────┤
      │滿 162  ℃  │第二種  │407       │2.5             │
      ├──────┼────┼─────┼────────┤
      │162 ℃以上  │第一種  │407       │1.8             │
      │            ├────┼─────┼────────┤
      │            │第二種  │407       │2.5             │
      └──────┴────┴─────┴────────┘
      (備註:第一種感度種類係指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種類
      係指一般反應型撒水頭)

                        θ–θr
      t =τ×loge(1 +────)
                          δ

      式中,t :動作時間(s)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τ:時間常數(s) ,第一種為 50 秒,第二種為 250  秒
                ,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僅適用第一種感度種類,
                時間常數為 40 秒。
            θ:撒水頭之標示溫度(℃)
            θr :撒水頭投入前之溫度(℃)
            δ:氣流溫度與標示溫度之差(℃)
      檢測方法:
      1.撒水頭先以聚四氟乙烯膠帶密封於試驗配管上,再施以 1.0 kgf
        ∕cm2 之空氣壓力。
      2.黃銅製裝置座(如附圖 2)之溫度,在試驗中應保持在 20±1
        ℃。
      3.氣流溫度應在規定值±2 ℃以內。
      4.氣流速度應在規定值±0.1 m/s  以內。
      5.安裝方向對水平氣流無方向性之撒水頭,可以任意方向裝置進行
        試驗;而具有方向性之撒水頭,則以水平氣流對感熱元件影響最
        直接之角度為起點,第一種撒水頭迴轉 25 度,第二種撒水頭迴
        轉 15 度,以進行試驗。
      6.撒水頭應先置入 20±2  ℃之恒溫槽內 30 min 以上,再迅速定
        位進行試驗。
      7.試驗時觀察撒水頭之動作狀況,其釋放機構應完全動作,且動作
        時間應符合規定。
      8.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撒水頭標示溫度須未滿 121  ℃,其
        試驗條件分別為:標示溫度 75 ℃未滿時,測試氣流溫度 135
        ℃,氣流速度 1.8 m/s;標示溫度 75 ℃以上 121  ℃未滿時,
        測試氣流溫度 197  ℃,氣流速度 1.8 m/s。
十三、放水量試驗:在放水壓力 1 kgf/cm2 之狀態下測定撒水頭之放水
      量,並依下列公式算出流量特性係數(K 值),其值應在表 4  所
      列之許可範圍內。

        Q =K √P
      式中,Q :放水量(l∕min)
            P :放水壓力(kgf∕cm2)
      表 4
      ┌────┬─────┬─────┬─────┐
      │標稱口徑│10A       │15A       │20A       │
      ├────┼─────┼─────┼─────┤
      │K 值之許│50(1 ±5/│80 (1 ±5│114(1 ±5│
      │可範圍  │100)     │/100)    │/100)    │
      └────┴─────┴─────┴─────┘
  (一)將配管內空氣抽空,然後進行水壓調整,使壓力計與放水之接頭
        水壓相同。
  (二)水流經過如附圖 3  之放水量試驗裝置(整流筒)且以放水壓力
        1 kgf∕cm2  測量 100l 之水由撒水頭放出之時間 t(s) ,取
        至 0.1  秒。並依下列公式計算放水量 Q(l∕min)及流量特性
        係數 K  值,各數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二位。流量特性
        係數 K  值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100
          Q =──×60
               t

               Q
          K =───
               √P
十四、撒水分布試驗
  (一)標準型撒水頭(小區劃型撒水頭除外)得依下列”1 或第 2”進
        行撒水分布試驗:
        1.使用如附圖 4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驗裝置,測量各水盤之採水
          量,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在每一同心圓上各水盤採水量之平
          均值分布曲線應如附圖 5(對有效撒水半徑(r) 為 2.3m 者
          而言),或附圖 6(對 r  為 2.6m 者而言),或附圖 7(對
          r 為 2.8m 者而言)所示之撒水分布曲線。全放水量之 60 %
          以上應撒在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徑 300cm(對 r  為 2.3m
          者而言)或半徑 330cm(對 r  為 2.6 m  者而言)或半徑 3
          60cm(對 r  為 2.8 m  者而言)之範圍內。在一個同心圓上
          之各水盤所採水量不得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之最小值應在規
          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
       (1)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3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9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m(ml/
              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0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qn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5.49q7+6.28q8+7.06q9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 、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
              水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
              下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2)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6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數。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10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m(ml/
              min),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3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 qn 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 5.49q7+6.28q8+7.06q9+7.84q10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水
              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下
              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3)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8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數。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10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 ‧m (ml
              /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6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qn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5.49q7+6.28q8+7.06q9+7.84q10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水
              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下
              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2.使用如附圖 8  及附圖 9  所示分別做十只水盤及十六只水盤
          撒水分布試驗,檢測撒水集中及水量分布狀況。
       (1)十只水盤撒水分布試驗:
            a.將一個撒水頭依其型式(向上型或向下型)裝於 3.7 m*
              3.7m  天花板下方 17.8cm 之 2.54cm 支管上,撒水頭下
              方並列 30.5 cm*30.5 cm 水盤十只。
            b.量測用水盤固定於馬達帶動之旋轉桌面,第一只水盤中心
              對準撒水頭,速度每分鐘一轉。
            c.撒水頭孔徑 6.4mm、7.9mm 、9.5mm 、11.1mm  及 12.7m
              m 放水量為 0.95L/s,孔徑 12.8mm 放水量為 1.32L/s 。
            d.當一個水盤充滿水及放水十分鐘後,距離撒水頭最遠端之
              水盤撒水分布量需少於每平方公尺 0.007 L/s。
       (2)十六只水盤撒水分布試驗:
            a.將四個撒水頭依其型式(向上型或向下型)裝於 3.7 m*
              3.7m  天花板下方 17.8 cm  之 2.54cm 支管上。
            b.四個撒水頭裝在 3m *3m  正方形之四頂角,撒水頭下方
              2.3m  排列 30.5cm *30.5cm  水盤十六只。
            c.放水十分鐘後量測水盤之分布水量,需符合下列規定:
           (a)不得小於表 5  所列最小平均分布量。
           (b)各只水盤亦不得小於所得平均量之百分之七十五。

                表 5
                ┌────┬───────┬─────────┐
                │撒水頭孔│每一個撒水頭流│最小平均分佈量    │
                │徑(mm)│量(L/s)     │(每平方公尺 L/S)│
                ├────┼───────┼─────────┤
                │ 6.4    │  0.24        │  0.02            │
                │ 7.9    │  0.33        │  0.04            │
                │ 9.5    │  0.47        │  0.05            │
                │11.1    │  0.71        │  0.08            │
                │12.7    │  0.95        │  0.11            │
                │13.5    │  1.32        │  0.14            │
                └────┴───────┴─────────┘
  (二)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驗
        1.地面撒水分布試驗:使用如附圖 4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驗裝置
          ,測量各水盤之採水量,以該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徑 260cm
          範圍內,所有水盤之平均採水量應在 0.2 l/min 以上,且各
          水盤之採水量應在 0.02 l/min  以上。
       (1)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測量其放水量 Q(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編號 1
            至 8  號各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3)合計各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除以水盤數
            ,計算其平均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壁面撒水分布試驗:使用如附圖 10 所示之壁面撒水分布試驗
          裝置測量,各壁面之採水量應在 2.5 l/min 以上;且撒下之
          水應能將地面至天花板下方 0.5 m  之壁面有效濡濕。
       (1)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放水,測量各壁面每分鐘之採
            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各壁面濡濕之狀況,藉目視檢查之。壁面濡濕之高度,以壁
            面和壁面交會之處作為起點,至另一方壁面,每間隔 45 cm
            ,由天花板下方至地面以 1 cm 為單位測量其濡濕高度,各
            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三)側壁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驗:使用附圖 11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
        驗裝置,測量各水盤之採水量,在撒水頭之前方(與壁面平行者
        )及兩側(與壁面垂直者)之採水量平均值分布曲線應如附圖 1
        2 所示之撒水分布曲線。各水盤所採水量不得有顯著差異,且採
        水量之最小值應在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又靠近撒水頭
        之壁面應有被水濡濕之現象。
        1.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水盤每分
          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
        2.計算與壁面平行之各列水盤之全採水量 qs (ml/min) ,及
          該列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s‧m  (ml∕min) ,各數值用
          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3.計算與壁面垂直之各行水盤距壁面 190 cm 內之全採水量 qs
          (ml/min) ,及該行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s‧m(ml∕mi
          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4.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規定曲線所示
          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以該
          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
          量。
        5.以目視檢查,壁面應有濡濕現象。
十五、標示:撒水頭應在其容易辨認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內容。
  (一)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二)出廠年份。
  (三)安裝之方向:應使用下列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1.標準型撒水頭:
       (1)向上裝接者:向上(UPRIGHT 或 SSU)
       (2)向下裝接者:向下(PENDENT 或 SSP)
       (3)上下兩用者:上下兩用(CONV  或 C U/P)
        2.側壁型撒水頭:
       (1)向上裝接者:向上(UPRIGHT 或 SWU)
       (2)向下裝接者:向下(PENDENT 或 SWP)
       (3)上下兩用者:上下兩用(SIDEWALL  或 W U/P)
  (四)標示溫度及顏色標示(色標):如表 6  所示,依標示溫度之區
        分,玻璃球型撒水頭應在其玻璃球工作液中作出相應之色標,易
        熔元件型撒水頭則應在其支撐臂上作出相應之色標。又撒水頭上
        不得塗有易與色標混淆之顏色。

        表 6
        ┌────────────┬─────────────┐
        │玻璃球型撒水頭          │易熔元件型撒水頭          │
        ├──────┬─────┼───────┬─────┤
        │標示溫度區分│工作液色標│標示溫度區分  │支撐臂色標│
        ├──────┼─────┼───────┼─────┤
        │57  ℃      │    橙    │未滿 60 ℃    │    黑    │
        ├──────┼─────┼───────┼─────┤
        │68  ℃      │    紅    │60  ℃以上未滿│          │
        ├──────┼─────┤              │    無    │
        │79  ℃      │    黃    │75  ℃        │          │
        ├──────┼─────┼───────┼─────┤
        │93  ℃      │    綠    │75  ℃以上未滿│          │
        ├──────┼─────┤              │    白    │
        │100 ℃      │    綠    │121 ℃        │          │
        ├──────┼─────┼───────┼─────┤
        │121 ℃      │    藍    │121 ℃以上未滿│          │
        ├──────┼─────┤              │    藍    │
        │141 ℃      │    藍    │162 ℃        │          │
        ├──────┼─────┼───────┼─────┤
        │163 ℃      │    紫    │162 ℃以上未滿│          │
        ├──────┼─────┤              │    紅    │
        │182 ℃      │    紫    │200 ℃        │          │
        ├──────┼─────┼───────┼─────┤
        │204 ℃      │    黑    │200 ℃以上未滿│          │
        ├──────┼─────┤              │    綠    │
        │227 ℃      │    黑    │260 ℃        │          │
        ├──────┼─────┼───────┼─────┤
        │260 ℃      │    黑    │260 ℃以上    │          │
        ├──────┼─────┤              │    黃    │
        │343 ℃      │    黑    │              │          │
        └──────┴─────┴───────┴─────┘
  (五)感度種類:第一種撒水頭,應標示「」或「QR」,撒水半徑 2
        .8m 者應標示「QR」。
  (六)標準型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有效撒水半徑為 2.6m 者,應標
        示「r2.6」,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應標示「r2.8」。
  (七)小區劃型撒水頭:應標示「小」或「S」 ,並標示流量特性係數
        「K50」 。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列設置,未列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始准適用
    之。
┌──────┬────────────────────┬──┐
│項        目│規                                    格│數量│
├──────┼────────────────────┼──┤
│抽樣表      │本標準中有關抽樣法之規定                │1 份│
├──────┼────────────────────┼──┤
│亂數表      │CNS 2779  或本標準中有關之規定          │1 份│
├──────┼────────────────────┼──┤
│計算器      │8 位數以上                              │1 只│
├──────┼────────────────────┼──┤
│磅秤        │量測範圍:被檢物重量之 1.5  倍,最小刻度│1 台│
│            │1 g。                                   │    │
├──────┼────────────────────┼──┤
│小鏡子      │名片大小                                │1 個│
├──────┼────────────────────┼──┤
│放大鏡      │約 4  倍                                │1 個│
├──────┼────────────────────┼──┤
│管用螺紋範規│推拔螺紋用 PT1/2、3/4                   │1 個│
├──────┼────────────────────┼──┤
│分厘卡      │測定範圍 0  至 25 mm,最小刻度 0.01 mm,│1 個│
│            │精密度±0.005 mm                        │    │
├──────┼────────────────────┼──┤
│針盤指示量規│測定範圍 0  至 5 mm ,指針之穩定度 0.3  │1 個│
│刻度 0.01 mm│刻度以下回程誤差,最大 0.003 mm ,      │以上│
│附磁鐵座    │廣範圍精密度最大 0.01 mm                │    │
│            │狹範圍精密度最大 0.008 mm               │    │
├──────┼────────────────────┼──┤
│游標卡尺    │測定範圍 0  至 150 mm ,精密度 1/50 mm,│1 個│
│            │1 級品                                  │    │
├──────┼────────────────────┼──┤
│碼錶        │1 分計,附積算功能,精密度 1/5 s        │1 個│
│            │                                        │以上│
├──────┼────────────────────┼──┤
│重錘式標準壓│測定範圍 0  至 35 kgf/cm2 以上         │1 套│
│力計        │                                        │    │
├──────┼────────────────────┼──┤
│乾濕球溫度計│一般市面上販售品                        │1 個│
├──────┼────────────────────┼──┤
│耐洩漏試驗機│1.能一次同時試驗樣品 20 個以上者。      │1 套│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者│    │
│            │  。                                    │    │
│            │3.用空氣壓力作試驗者,應能將樣品裝在水中│    │
│            │  ,並能使其與水面約成 45 度。          │    │
├──────┼────────────────────┼──┤
│設計載重,框│1.力量計:最小刻度 2kg,能提供撒水頭試驗│1 台│
│架抗拉力試驗│  載重 1.5  倍以上之載重量。            │    │
│機          │2.針盤指示量最小刻度 0.01 mm,附有磁鐵座│    │
│            │  。                                    │    │
├──────┼────────────────────┼──┤
│水鎚試驗機  │1.活塞式幫浦:具有一次同時試驗 8  個之性│1 套│
│            │  能者。                                │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者│    │
│            │  。                                    │    │
├──────┼────────────────────┼──┤
│鹽霧腐蝕試驗│1.能將溫度控制在 35 ±2 ℃以內。        │1 套│
│機          │2.具有相對溫度、濕度控制功能者          │    │
├──────┼────────────────────┼──┤
│動作溫度試驗│1.高溫液槽:能一次放入 8  個以上之樣品且│1 套│
│機          │  ,能使液溫均勻者。                    │    │
│            │2.應設置攪拌裝置,溫度計採雙套管式水銀溫│    │
│            │  度計。                                │    │
├──────┼────────────────────┼──┤
│熱氣流感應試│1.能對撒水頭施以空氣壓力 1.0 kgf∕cm2 者│1 套│
│驗機        │  。                                    │    │
│            │2.氣流溫度能控制在規格值±2 ℃以內。    │    │
│            │3.氣流速度能控制在規格值±0.1m/s  以內。│    │
├──────┼────────────────────┼──┤
│放水量試驗機│1.加壓放水裝置。                        │1 套│
│            │2.整流筒:應符合規格。                  │    │
│            │3.測定水量裝置。                        │    │
│            │4.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