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前言
為使消防安全檢查時能有效檢測出各類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
設備功能是否處於正常狀態、該設備有無失效、故障或性能
低落,應對各項供消防安全檢查使用之裝備器材妥適保養維
護,以發揮消防安全檢查之功能。
第二節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汰舊換新規定:器材使用年限已達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
「財物標準分類」,且該器材功能老舊,已不堪使用者
。
二、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基本配備如下:
(一)水壓表(比托計)。
(二)三用電錶(110V、220V)。
(三)交直流 1,000V 絕緣電阻計(得測 250V 及 500V )
。
(四)噪音計。
(五)照度計。
(六)風速計。
(七)加熱試驗器。
(八)加煙試驗器。
(九)煙感度試驗器。
(十)扭力扳手。
(十一)減光罩。
(十二)泡沫試料採集器。
(十三)比重計。
(十四)接地電阻計。
(十五)糖度計。
第三節 保養制度
一、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之保養作業,比照第二章各類車
輛裝備保養一般規定辦理。
二、前揭裝備器材應依原廠使用手冊規定,定期送請度量衡
量測中心或其他機構校正。
第四節 保養維護實施情形
一、注意事項
(一)安檢器材平時應存有簡單零件備品,如發生重大功能
故障時,應即送修。
(二)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設置固定存放場所,供各項器
材之置放。
(三)攜出使用,返隊後應保持構件之清潔與完整,並隨即
歸放定位。
(四)避免置於潮濕、過熱或日光直射之場所,以免影響性
能。
二、保養作業
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