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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消防專業活動審查要點
(90/02/19 公發布)
1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審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依大陸地 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臺從事消防活動有關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7
七、以團體方式來臺者,每團不得超過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