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續管理功能,發覺優點表揚,找出缺點改 進,協助各級消防單位解決問題,將特殊案件作為案例教育,期能管 制鑑定書品質,並提昇火災調查人員執行能力,建立各級消防機關火 災調查公信力。
肆、內政部消防署對各級消防機關所送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應本 公正超然立場審閱其製作程序、格式、內容是否合宜。凡鑑定書製作 品質特優或有獨創作法者,可酌予獎勵並列入案例;凡製作有重大缺 失者,予以檢討並將建議意見函知原報單位參考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