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功能,明確 規定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時機及處置事項,俾利業 務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六、法院、檢察署或軍事單位等有關機關逕向本署囑託或請求協助調查鑑 定之案件,必要時得比照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