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為考核消防機關所屬人員及借調、支援之人員,以獎優汰劣,輔導遷
    善,建立優良消防形象,遂行消防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十、考核資料列「機密」等級。其作業說明如附件五。

附件五  考核資料作業說明
一、考核資料一律列為「機密」文件處理,其收發、處理、運用存儲及保
    管,均應由各消防機關指定專人辦理,所有資料均應編寫目錄,並按
    年、月之先後逐件(頁)編號列管,移轉時並應依資料目錄及編號順
    序裝訂成冊,並註明件數。
二、考核資料非經主管核准或同意,不得借閱。
三、升遷、調動及年終考績等案件,應依據當事人各項考核資料,參酌相
    關規定,簽註意見或檢附原始資料,逕行陳請主官(管)核處,對於
    開會檢討審查之案件,如基於保密等因素,不便公開當事人之考核資
    料,得於事後密陳核閱。
四、考核資料一律隨人移轉,受考核人離職後一個月內送達新單位。
五、考核資料之保管年線如下:
(一)死亡人員資料簽准銷毀。
(二)退休人員資料保管三年,並經簽准後銷毀。
(三)免職、辭職人員資料保管五年,並經簽准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