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消防人員服務證發給及管理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九、離職人員應將服務證繳銷,違者以移交不清論處。遺失或不能收回之 服務證,發證機關應分函各消防機關,如發現有人持用,予以扣繳法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