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但
    書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係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曾經設計消防設備工程圖說 (應包括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警
      報設備) 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
      年以上者。
    2.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
      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
      、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 (三百
      六十小時) 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消
      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三、內政部消防署對於申請核發證明之案件應予審查,並於十日內將審查
    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