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確保公務機密,爰依據國家機密保 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 機密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十七、本署各所屬機構之政風室員額未派任前,相關公務機密維護事宜 ,由各機構兼辦政風或兼辦資訊業務人員協處,遇有違反公務機 密維護之相關情形,通報署本部政風室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