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時機:有下列災害事項時,經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即應依 本要點進行運作。 (一)本署主管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造成死亡五人以上 之災害。 (二)其他經署長認有必要時。
七、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