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事宜,落實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四、申請設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一次 函報本部,並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 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 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