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十二、相互支援協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作業規定,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作業規定所簽訂之協定,一份送行政 院備查,並自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