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院授研管字第○九七二三六○八一一號函 頒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 二、內政部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台內秘字第○九八○○三六七二一號函頒修 正之「內政部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要點」。
伍、獎勵 一、稽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該單位承辦人得核予嘉獎二次、專責小組 召集人嘉獎一次;稽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該單位承辦 人得核予以嘉獎一次。 本署稽核小組及相關工作人員,得一併簽報敘獎。